海口網9月7日消息??9月6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甌海一家四口滅門慘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吳晨輝、呂運良死刑,并責令共同承擔230余萬的民事賠償責任。
案發前,河南籍男子吳晨輝、呂運良系在溫經商、務工人員。2011年1月間,吳晨輝起意向被害人潘玉紅勒索財物,而后購買了專門用于聯系被害人潘玉紅的手機號碼以及捆綁用的編織繩、膠帶紙等作案工具,并以向潘玉紅索要債務為由,要求呂運良共同參與。
同年1月24日晚,吳晨輝以手頭有低價電腦為借口,將潘玉紅騙至溫州市甌海區婁橋街道東風村東新街56弄12號吳晨輝的暫住處。兩被告人用膠帶紙和編織繩將潘玉紅捆綁在床上,吳晨輝從潘身上搜取三星手機一只,皮夾一個后用被子掩蓋。而后兩人拿著搜取的潘玉紅家的鑰匙進入潘租住的溫州市甌海區婁橋街道東風村東新街20弄31號房間,用菜刀割腕、掐頸、用衣被悶等手段,殺害人潘玉紅的妻子眭萬碧以及兩個未成年女兒。吳晨輝、呂運良在將三名被害人尸體拋到外間工作車間的冷卻塔水池,擦拭現場血跡并搜取兩張銀行卡和眭萬碧手機后逃回吳晨輝的暫住處。
同月26日,吳晨輝在逼問得知銀行卡密碼后,伙同呂運良殺害并尸解了潘玉紅,并將尸塊拋棄于甌海大道半塘路河中。
針對吳晨輝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是由于不正當男女關系引起情感糾葛繼而犯罪的意見,法院在審查了通話清單、住宿記錄等證據后,認為無法證實吳晨輝與眭萬碧之間有不正當男女關系。而針對呂運良提出的自己只是處于義氣而幫助殺人,并無劫財動機的意見,法院根據吳晨輝的供述,并結合呂運良的犯罪行為,認定呂運良亦構成搶劫罪。
法院認為,吳晨輝、呂運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捆綁、殺害他人的手段,劫取財物,之后又殺人滅口,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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