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9月7日消息??“7月份或8月份的工資,到了9月份才發放到手該如何計稅?”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于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后,連日來,針對新舊稅法如何銜接的問題三亞市民向市地稅部門咨詢量最大。
“正確理解‘實際取得’這一概念,才能準確執行新規定。”昨天,記者從三亞市地稅局所得稅管理科了解到,新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適用10月份以后進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的情形。
據了解,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公告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費的適用問題上,明確了: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依法應在10月份及以后征期申報的個人所得稅,均應按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市地稅局有關工作人員稱,實際操作中,納稅人應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也就是說,納稅人依法應該在9月份征期申報的個人所得稅,均應按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中所談到的‘實際取得’不是實際發放時間,應是權責發生制(權責發生制指凡是應屬本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其款項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的所得。”有稅務專家指出,把“實際取得”解釋為:“是指員工實際收到工資的時間,而不是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的歸屬期間”,是不符合征管實際要求的。
如:某單位于今年9月8日向員工發放當年8月份的工資收入(扣除“三險一金”)3500元。此工資應在8月份代扣個人所得稅,9月份征期申報個人所得稅(3500-2000)*10%-25=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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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工資個稅出現兩種解釋 不同地稅所解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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