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9月8日消息(記者吳開詩 通訊員胡坤坤)9月8日上午9時,“5.18”的姐遇害案在海口中院第九法庭宣判。被告人張耀揚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并賠償被害人黃桂妹家屬39萬余元。宣判后,張耀揚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當天上午9時,張耀揚被押上法庭被告席。經審理查明,今年5月18日凌晨3時許,張耀揚因車費問題與被害人黃桂妹發生爭執后,用隨身攜帶的匕首往黃桂妹前胸捅、刺數十刀,致黃桂妹當場死亡。
法院認為,張耀揚因車費問題與黃桂妹發生爭執后,不但未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來解決問題,反而用隨身攜帶的匕首將黃桂妹殺死。尸檢報告顯示黃桂妹的左前臂肘關節有一貫穿創口,胸骨周圍有29處創口,說明張耀揚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且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罪行嚴重。
此外,張耀揚故意殺害黃桂妹,給黃桂妹家屬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法院判決張耀揚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家屬各項經濟損失39.1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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