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揭開石油公司溢油賠償序幕
目前至少有兩個層面的索賠正在醞釀。一個層面是,國家海洋局已經聘請律師團,準備代表國家提起生態索賠;另一個層面,一些遭受損失的沿海養殖戶準備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
海上溢油的賠償在我國早有先例,只不過大多是在船舶溢油事件中,最著名的要算發生在2002年11月的“塔斯曼海”號油輪溢油事件。當時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國家向肇事企業申請生態賠償,官司打了好幾年,最后天津海事法院判決“塔斯曼海”號船主等相關責任人賠償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生態損失1000余萬元;賠償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漁業資源損失1500余萬元;賠償遭受損失的漁民及養殖戶1700余萬元。
這是我國加入《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后,海洋行政管理部門首次代表國家向污染者提出生態索賠。
此后,關于船舶溢油案的國家索賠和利益相關者的索賠出現了多起。近年來隨著近岸油氣開發的突飛猛進,鉆井平臺也逐漸成為海上溢油事件的主角,所以很多專家也在呼吁要關注鉆井溢油的賠償。
最近,山東同濟律師事務所的張仁友律師專門研究了相關法律,在他看來,根據現有法律,向康菲索賠的道路注定不會平坦。
首先從國家的生態索賠來看,海洋環境生態損害包括水質、灘涂等海洋環境損害和天然漁業資源的損害,所以從起訴主體來看,海洋部門和漁業部門都可以進行起訴。但由于海洋的多頭管理,在索賠中會不會出現推諉扯皮?除了解決誰起訴的問題外,最大的難題是如何計算和評估損失,也就是損失都包括哪些內容?
張仁友介紹,“塔斯曼海”海洋生態損害案中,天津市海洋局提出的海洋生態損害的費用包括海洋環境容量損失費、生物治理研究費和監測評估費、海洋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海洋沉積物恢復費以及潮灘生物環境、浮游植物和浮游動物恢復費等8項,但天津海事法院僅僅只認定了前兩項。
2007年,國家海洋局發布了《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根據該技術導則,海洋溢油的損害對象大致分為六類,即海水質量、海洋沉積物環境、潮灘環境、海洋生物、典型生態系與海洋生態系統。溢油海洋生態總損失費用為海洋生態直接損失、生境修復費、生物種群恢復費和調查評估費四個部分的總和。由此確定最終索賠額度。但上述技術導則只是一個海洋行政部門的行業標準,這一計算標準是否能夠成為法院判決的依據,目前還存在爭議。
其次,如果是養殖戶申請民事賠償,最大的困難就是收集證據。張仁友說,養殖戶要做的準備包括,委托鑒定機構對海水中的含油量進行鑒定,還要對溢油的“油脂紋”進行提取,再與相關歷史記錄作比較,以確定溢油的準確來源。另外,還要找公證機構對海產品進行取樣,找鑒定機構進行損失評估。
張仁友律師說,迄今為止國家海洋局還未全部公布生態損害評估的進展情況,包括污染源的診斷、污損對象及程度確定、生態污損評估等方面詳細內容。這也給養殖戶的索賠造成一定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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