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9月20日消息(記者馮本靜 通訊員林小麗 魏健一)海南陵水縣一未成年人伙同他人使用暴力,一年內搶劫或者盜竊他人摩托車、手機、錢包多起,搶劫數額巨大。近日,陵水縣法院對其及其同伙作出一審宣判。判決后,三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被告人黃某全因犯盜竊罪、多次搶劫罪被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黃某圣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周某懷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其中,被告人黃某圣犯案時未滿十八周歲。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4月某日凌晨零時許,經被告人黃某圣提議,被告人黃某全、黃某圣伙同他人在光坡鎮A村黃某立家的庭院中盜得摩托車一輛,以900元賣掉。經陵水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價值2615元。
2010年5月16日22時許,被告人黃某全、黃某圣、周某懷伙同他人在椰林鎮海榆東線公路官坡村路口處,持刀搶走被害人陳某榮摩托車一輛、被害人陳某新手機一部。摩托車以1500元賣掉。經陵水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劫摩托車價值5040元、手機價值432元。
2010年7月20日凌晨二時許,被告人黃某全等三人在椰林南干道磬景樓對面,持鋼管打傷被害人杜某寶,并搶走一輛摩托車。摩托車賣掉后被告人黃某全分得贓款800多元。經法醫鑒定,杜某寶所受損傷屬輕微傷。被劫摩托車經陵水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價值9533元。
2010年8月23日凌晨二時許,被告人黃某全等人在縣城建設路手拉手超市旁的一條小巷內,持刀搶走被害人林某丹一個手提包(內裝100多元現金、銀行卡、身份證等)、被害人胡某晶一個手提包(內裝一部手機、30多元現金等)以及一輛摩托車。摩托車以2100元賣掉,被告人黃某全分得贓款500元。經陵水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劫摩托車價值732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全、黃某圣、周某懷使用暴力,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黃某全、黃某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其中被告黃某全屬多次搶劫,搶劫數額巨大。在共同盜竊犯罪中,被告人黃某圣系犯意的提起者,系主犯;被告人黃某全系從犯,對于從犯,依法應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黃某圣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全、黃某圣、周某懷歸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全、黃某圣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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