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9月28日消息? 《關于<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的修改決定(草案)》今天提請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再次審議,為了充分地發揮失業保險基金的作用,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范圍。同時規定,無正當理由,超過3次拒不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者,將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就“用人單位的范圍”問題,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二條中增加“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組織”、第五條中增加“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組織”這類用人單位范圍的規定。
關于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范圍,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十一條增加兩項規定,即:“(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用人單位吸納再就業的崗位補貼或者社會保險補貼費用”“(六)穩定就業崗位的在崗培訓補貼或者社會保險補貼費用”同時,將該條第四、第五項修改為:“(四)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職業介紹補貼費用及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支出”“(七)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與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創業和預防失業有關的其他支出。”
《草案》第十三條對有關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作了規定。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一是該條忽略了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強制戒毒的規定,應當與原條例保持一致,并加以完善;二是該條第五項規定不明確、缺乏操作性。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十三條增加一項規定,即:“(六)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期間內的;”同時,將該條第五項修改為:“(五)無正當理由,超過3次拒不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關于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的權益,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十七條增加兩款規定,即:“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從業人員發現用人單位未依法為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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