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0月13日消息??原深圳市路橋建設集團董事長曹中皎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鹽田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鹽田區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提起抗訴。記者昨日從深圳市中院獲悉,該院對此案進行終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曹中皎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審理查明,曹中皎自2002年起擔任深圳市道橋維修中心主任,2007年10月經深圳市城管局決定改任路橋集團董事長,負責單位的全面工作。其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符某某在違規掛靠公司外接工程項目方面、為曾某某在承接深圳特區內地鐵地面工程項目及工程款結算方面謀取利益,多次分別收受二人賄賂款共計42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曹中皎身為國有企業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42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但考慮曹中皎有自首以及退還全部非法所得情節,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判決后,鹽田區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提起抗訴。市中級法院認為,檢察機關在已經掌握曹中皎受賄事實的情況下,將其帶回檢察機關進行調查,在調查談話期間,其才如實供述了受賄事實,該行為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因此,中院對曹中皎進行改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并依法移送看守所收監執行。(王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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