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4日,犯罪嫌疑人韋某某和黃某某從廣西竄至海口,在海口市海德路耀江花園小區內用攜帶的作案工具將兩家被害人的房門打開,潛入房內,未偷得任何財物,后走出電梯時被小區的保安抓獲,從兩犯罪嫌疑人身上繳獲了作案工具。
《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將“入戶盜竊”行為規定為盜竊罪的一種情形定罪處罰,無論是否偷到財物,均構成盜竊罪。故龍華區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依法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韋某某和黃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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