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0月31日消息? 2011年8月25日2時50分許,當事人田某(男,19歲,海口市美蘭區人)駕駛瓊ACG752小型轎車,沿和平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該路海南省中醫院對面路段,與當事人王某儒(男,52歲,海口市秀英區長流鎮新民村人)駕駛由北往南行進的無號牌電動二輪摩托車(后載妻子52歲的杜某玉)發生相碰撞,造成杜某玉當場死亡,王某儒受傷后,田某駕車逃逸交通事故現場,田某于同年8月25日21時在其父母的帶領下主動向海口市交警支隊投案自首。
根據現場勘查、此事故的發生是由于當事人田某駕車操作不當,錯將油門當剎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離現場的違法行為及過錯造成。
當事人田某駕車操作不當,錯將油門當剎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離現場,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之規定,是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傷者王某儒、死者杜某玉無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認定當事人田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王某儒、杜某玉無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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