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1月2日消息 (記者 吳開詩 實習生 張麗園 通訊員 王曉 黃燕)海口男子杜某義伙同他人盜竊秀美村公廟的花梨木制供椅,其同伙被抓獲后,杜某義僥幸脫逃,直到今年7月才投案自首。11月2日,海口市龍華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件。
據介紹, 2004年2月5日22時許,杜某義伙同杜某東、吳某瑤、鄭某吉、林某堅(均已被判刑)五人密謀對海口市龍泉鎮秀美村公廟進行盜竊。杜某義等人開車到杜某東家取了一根鋼筋后,當即駕車到達秀美村公廟。杜某義等人用鋼筋將公廟門鎖撬開,盜出兩把花梨木制供椅,一大一小,用車拉回林某堅在海口市龍舌坡的出租屋處藏放。
2004年2月8日,鄭某吉、吳某瑤、林某堅用出租車將盜竊來的兩把花梨木制供椅拉到海口市新港碼頭準備銷贓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繳獲花梨木制供椅兩把。經鑒定,被盜的大花梨木制供椅屬三級文物,價值人民幣22.5萬元;被盜的小花梨木制供椅屬普通文物,價值人民幣2.5萬元。
案發后,杜某義潛逃在外,2011年7月25日,才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杜某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5000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被告人杜某義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減輕處罰;且被盜財物已追回,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被告人杜某義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杜某義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罰金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庭審后,被告人杜某義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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