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得800多盒新康泰克,按網絡“攻略”制毒
經王某指導,陳某在南京、宜興等地購買了電動攪拌機、燒杯、燒瓶、試劑等設備及麻黃草、咖啡因等原料。隨后,兩人在常州溧陽找地方做了兩次不太成功的實驗,6月初才來到南京溧水,租了間閣樓作為制毒車間。兩人原先想用麻黃草提煉麻黃堿,但沒成功,后來想到網上盛傳感冒藥里能提煉出麻黃堿,便轉而使用“新康泰克”。5月底至6月初,兩人分三次從鎮江句容、南京溧水購得藍色包裝的“新康泰克”800余盒。
庭審中,王某和陳某均承認,截至被抓,他們共“開工”五次,制造出36克冰毒。第一次是10克左右的粉紅色粉末,吸食后感覺不太好,倒了;第二次更失敗,只弄出一些液體;第三次也很失敗,成品是一些棕褐色的粘稠物;第四次雖然制出23克粉末,但吸食后感覺一般;第五次制出的8克粉末才算比較成功。
制毒期間,陳某多次邀請朋友到閣樓試吸他們“出品”的毒品。王某也沒跟家人刻意隱瞞,妻子知道他在南京制毒后,連忙從老家趕來勸他放棄,父親也給了他8000元用于還債,希望他不要沾毒。家人的勸說讓王某一度想放棄,但搭檔陳某不同意,6月底,王某決定最后一搏,他將租來的小汽車抵押出去,得款1.7萬元,用其中3000多元又買了一批新康泰克,沒想到還沒成功就被抓了。
6月29日,房東發現出租屋內有異常的刺激性味道,向警方舉報,警方一舉破獲了這個小型制毒工場。
一審宣判
制造冰毒超過50克,兩人均被判刑15年
庭審中,王某和陳某均對檢方指控罪名供認不諱,但認為起訴書認定的制毒數額過高。他們說,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的4只燒杯中,較大的2只裝的并非甲基苯丙胺,而是用于制毒的咖啡因(23克)和麻黃堿(31克),至于里面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他們認為是燒杯未洗凈之故。辯護律師請求法院對這2只燒杯內的成分進行鑒定,如果查明甲基苯丙胺含量微小,希望不納入制毒數額。律師同時以“只有口供沒有物證”為由質疑起訴書提到的36克毒品。
對于這兩條辯護意見,公訴機關均予以反駁。檢察官說:“毒品案件不以純度計算毒品數量,燒杯中只要檢出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就是毒品,這一規定體現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初衷。另外江蘇省公檢法部門聯合規定,毒品案件只要數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穩定且一致,物證滅失也可以定罪。”
合議庭休庭合議后,法官宣布,采納公訴機關意見,兩被告人的制毒數額應認定為95克。根據《刑法》第347條,制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兩被告制造甲基苯丙胺95克,構成制造毒品罪,屬共同犯罪,鑒兩人系初犯,且歸案后認罪態度良好,一審從輕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沒收財產5萬元。
庭外追蹤
一次性出售400盒新康泰克 溧水一藥店未受處罰
庭審中,法官詳細詢問了800多盒“新康泰克”的來歷。兩被告說,他們分三次購買了這些感冒藥:第一次,兩人在溧水等地跑了七八家藥店,買到一百多盒;第二次,陳某到南京、句容轉了一圈,買了200多盒;最后一次,陳某托朋友通過網絡聯系一家溧水藥店,一次性購買了兩箱400盒。“這藥11塊錢一盒,雖然不貴但不好買,一般藥店一次只賣5盒,最后一次要不是找人幫忙也買不著。”案發后,陳某這樣交代。
2008年11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的管理。通知要求,藥店出售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一次不得超過5個最小包裝。 南京市從2008年開始實施這項“限購令”,按照規定,藥店一次性出售5盒以上限購藥品,顧客需到派出所開具證明并進行身份登記。然而溧水這家涉案藥店一次性就出售400盒“新康泰克”,非但沒有登記,就連藥品的用途和去向都沒有過多詢問。案發至今,這家藥店仍未受到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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