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人社局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將重罰
海口網12月13日消息??記者從海口市人社局獲悉,海口市針對“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等行為出臺了具體處罰細則,最高可對用人單位以每人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海口市規定,“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共分為4種處罰類型:收取勞動者財物價值100元以下的,處(每人)500元罰款;收取勞動者財物價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處(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收取勞動者財物價值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處(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收取勞動者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處(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據了解,對于很多勞動者日常投訴居多的“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行為,海口市也專門出臺了相關處罰細則:(無論物品大小)扣押勞動者每人物品或者檔案共3件以下的,處500元以下罰款;扣押共3件以上5件以下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扣押共5件以上10件以下的,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扣押共10件以上的,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來源:新華網海南頻道] [作者:張永峰 趙葉蘋] [編輯:謝軍輝]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