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羅和輝在庭上指出:“一審判決認定張浩故意殺害朱某的事實不清,殺人動機不明。”“張浩和朱某剛剛自愿發生過性關系,怎么可能為朱某要求兩人恢復戀愛關系突然起了殺人動機?張某多次供述與朱某有激烈搏斗,那么在長1.8米,寬1米這樣狹小的衛生間里,1.65米的張浩面對1.73米、并從體院畢業的朱某,朱某身受30多處刀傷和砸傷,可張浩赤裸的身體上卻沒有留下一處創傷?”
不過,對此檢方予以了反駁。檢方認為“一審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請求法院維持原判”。對于張浩代理律師的辯護,公訴方提出:對方的辯護意見有太多的“可能”和“推測”,沒有證據來支撐,不予質證。同時提出一審期間,對張浩的精神司法鑒定足夠權威和專業,張浩精神正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公訴方稱:根據張浩在公安機關的有罪供述、公安機關提供的審訊錄像,還有張浩同學的證言等,都環環相扣,且這些都與案發現場警方勘測結果相符,從而排除了公安誘供的可能。
由于案情重大復雜,二審法庭經過一上午的庭審,并沒有當庭宣判。去年11月,省高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并報請最高院核準。
張浩成為死刑犯的核心,不是“病理性半醒狀態”,而是對待愛情的態度不嚴肅:一是不該輕易與人同居,二是不該在遇到“糾纏”時采用暴力。
為什么頻發張浩這類大學生暴力犯罪現象?這不僅僅是學生個人的事,也不僅僅是父母家庭的事,更是學校的事,是整個社會的事。但愿我們的天之驕子們不要再發生像張浩這樣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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