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陳某某腹部被其丈夫刺下的字 (資料照片翻拍)
海口網12月24日消息? 現年39歲的馬某某,此前因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有13年半是在監獄里度過的。就在去年假釋期間,馬某某竟然將毒手伸向了自己的妻子,為了逼妻子交出錢并說出他認為存在的“外面的男人”,馬某某用打巴掌、捆綁、吊打、針刺、火燙等種種殘忍的手段折磨妻子。事后,馬某某竟然像個局外人一樣回了老家。得知妻子為此事報警后,馬某某就到岳父家威脅其讓女兒撤銷報警。
馬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他人并致人輕傷一案,12月22日在無錫北塘法院進行公開審理。在充分的證據面前,面對法官的詢問,馬某某卻反復地以一句“不是我干的”拒不認罪。
快報記者 金辰 薛晟
A
噩夢開始
假釋男子安置好兒子
帶妻子住到了別處
現年39歲的鹽城響水人馬某某,在2009年4月被假釋。此前,馬某某因為在2002年1月至6月間,伙同他人搶劫、搶奪21次,累計劫得1.9萬余元和價值1.4萬余元的金首飾、手機等物,被無錫濱湖法院以搶劫罪、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4000元。在與陳某某結婚前,馬某某曾在1993年,因盜竊罪被響水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因獲減刑1年10個月,2009年4月馬某某獲得假釋,不久后他就來到妻子陳某某打工的無錫市,但一直沒有穩定的職業。
陳某某在無錫新區一家企業上班,平時都住在工廠宿舍,只有周末才和馬某某一起相聚,而相聚的地點,通常是馬某某親戚在無錫開設的浴場。2010年8月7日的晚上,馬某某和妻兒在親戚家浴場附近的飯店吃完晚飯后,安置好兒子睡覺,他把妻子帶到其姐姐位于惠龍新村65號的住處。陳某某沒有想到的是,這一時刻、這一地點,成了自己一輩子夢魘的開始。
B
殘忍折磨
妻子被他吊起來施暴
燒紅的鍋鏟燙上去
當天23點多,尚在睡夢中的陳某某突然被丈夫叫醒。馬某某讓妻子起床后站在墻邊,然后不由分說地就用繩子將其捆綁,并且吊了起來。陳某某事后回憶說,當時她只能用腳尖著地,并且背對著墻。不一會兒,陳某某的不祥預感越來越強烈。此時,馬某某從廚房里拿出一把不銹鋼鍋鏟在妻子面前晃了晃:“今天要是不說,讓你有罪受……”
緊接著,馬某某竟然把妻子衣服脫光,先打了她兩巴掌,然后用她的內衣堵上了她的嘴,又去廚房把燒紅的鍋鏟拿出來,在她的大腿內側燙了幾下。忍受不住的陳某某都不知道自己究竟做錯了什么,竟然遭到丈夫如此對待。掙扎下,陳某某吐出塞在嘴里的衣物,央求丈夫。
“還沒完呢,你到底有多少男人?為什么對我冷漠?”“我沒有。”“你不說實話。”
馬某某并未住手,對妻子繼續施暴,用火燒過的鍋鏟燙她大腿內側,一邊還說:“鍋鏟不熱了,我再去燒燒!”隨后,馬某某又拿出一根長約1米的鋁合金棒,多次打她屁股,打到后來連這根棒都打彎了。
第二天早上四五點,陳某某才被松綁。此后馬某某用針在她肚子上刺了“偷男人的下場”的文身,接著將她按在地上,與她發生了性關系。當天上午,陳某某在丈夫找小診所醫生為她療傷的空隙,伺機逃脫報了警。
發現老婆不見了,也找不著之后,馬某某竟然像沒事人一樣離開無錫回了老家。而在得知妻子報警后,馬某某多次到岳父家或聯系妻子,揚言如果不撤案,就殺了他們全家。
C
丈夫辯解
警方調查時他說
妻子是被別人搶劫了
在反抗逃脫老家警察的追捕后,當年9月18日,馬某某在妻子打工企業門口出現時,被無錫警方抓獲。
面對警方的調查,馬某某說8月7日那天,他和老婆主要是談要不要把兒子從老家接到無錫上學的事情,因為老婆不太愿意接兒子來無錫上學,他就質問其是否覺得兒子在身邊就不自由了?沒想到老婆竟然說“是的”。他就一改往常和老婆在浴場過夜的習慣,把老婆帶到位于惠龍新村65號姐姐的住處。不過對于妻子所稱被自己施暴的情況,馬某某矢口否認,并且說當時和妻子鬧得不愉快,所以他有一個多小時的時間是去外面吃宵夜了,回到房里發現門開著,妻子渾身是傷地躺在房里,身上就披著件被扯壞的衣服。
馬某某說,當時他問妻子怎么回事,得到的答復是妻子被人搶劫和強奸了。對于為何不報警,馬某某說,是妻子覺得難為情所以不讓他報警。
D
妻子反駁
都是丈夫干的
還拿走兒子上學的錢
對于丈夫口口聲聲所說妻子是被人搶劫、強奸,陳某某報警的時候就很清楚地告訴民警,是丈夫對自己施暴。而且為了怕去就近派出所報警,會被丈夫發覺后追上堵截,陳某某還特意乘坐出租車到離案發地就近派出所三四公里外的惠山派出所報了警。更讓陳某某心寒的是,在當時被丈夫打罵、燒燙、刺戳并強行發生性關系后,他還不顧自己苦苦哀求她銀行卡里的4000多塊是存著給兒子上學用的錢,而強逼她交出了銀行卡和密碼。
當時接待陳某某報案的惠山派出所一位女民警事后回憶說,當時看見陳某某從出租車上下來走進派出所的時候是一瘸一拐的,而且渾身發抖,聲音很輕,顯得很恐慌的樣子。
在攙扶陳某某上廁所的時候,這位女民警發現她渾身傷痕累累,多處淤青。在接警后,民警帶著陳某某到惠龍新村65號去辨認,確認后,這起案件被移交給惠龍派出所。
E
傷情鑒定
全身多處燙傷
腹部被刺下侮辱性文字
而在馬某某眼里妻子不算太重的傷到底是怎么個情況?事后,經醫院診斷和法醫鑒定,陳某某右下頜有一4厘米×0.5厘米的表皮剝脫、頸前部有一10厘米×7厘米的散在表皮剝脫、左胸部有一3厘米×0.8厘米的表皮剝脫、右胸部有一7厘米×1.5厘米的表皮剝脫、左腕前側有分別為7厘米×0.5厘米、6厘米×0.3厘米的表皮剝脫、右腕部有一4厘米×3厘米的表皮剝脫,下腹部有“偷男人的下場”字樣文身,左臀部有占體表總面積0.5%的皮膚青紫、左大腿外側、前側有占體表總面積2%的皮膚青紫、右大腿前外側至右小腿外側有占體表總面積4%的皮膚青紫、右小腿內側有占體表總面積1%的皮膚青紫,會陰部及大腿根部內側有占體表總面積2.5%的深Ⅱ°燙傷,左腓骨骨折。這些在馬某某眼里的“小傷”,對陳某某來說已經構成輕傷。
F
法院審理
事實清楚 擇日宣判
12月22日,馬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他人并致人輕傷一案,在無錫北塘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在法庭上,面對公訴方提供的充分證據,面對法官的詢問,馬某某卻反復以一句“不是我干的”拒不認罪,并一直聲稱妻子是被他人搶劫、強奸。
一位旁聽了庭審的法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庭審當天,妻子陳某某并未到庭旁聽。
公訴機關認為,馬某某致人輕傷,犯罪事實清楚,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馬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根據《刑法》規定,應當撤銷假釋,實行數罪并罰。
此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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