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2月26日消息?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今天(26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草案規定:“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現行刑訴法規定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修正案草案一審規定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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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會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9月30日。其中部分條款引發質疑,“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幾種情形,均可以成為對當事人實施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后,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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