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2月27日消息(記者吳開詩 通訊員陳世清 李盛蘭)明年1月1日起,海口將正式施行《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為確保該辦法的順利實施,專門針對電動車牌證辦理的《海口市電動車登記規定》(以下稱為《規定》) 12月27日正式出臺,新規定對電動車號牌式樣、初次上牌、轉出轉入、變更轉移等登記落戶相關內容進行了詳細解釋和規范。
電動自行車定義和標準
新《規定》重申了對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定義和技術指標: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合格電動自行車標準與技術指標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GB17761-1999)規定,最高車速應不大于每小時20公里;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公斤;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公里;車輪的輪胎寬度應不大于54毫米。
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的電動或者電助動二輪車輛統稱超標電動自行車。
明年購買的電動車應在15個工作日內登記
2012年1月1日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2012年1月1日起90日內(即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注冊登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受理電動自行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規定條件的,當日予以登記并核發行駛證和號牌;2012年1月1日后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注冊登記。
2012年1月1日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自2012年1月1日起90日(即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通行許可。
電動車上牌需要提供材料
電動自行車購買后可就近前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立的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點登記,填寫《申請表》,拍照、拓印,交驗車輛,并提供下列材料:車輛所有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車輛的來歷憑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經核查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辦理注冊登記,發放號牌和行駛證。
遺失合格證、購車發票需提供相關證明
對于許多市民關心的遺失合格證、購車發票如何申請上牌問題,《規定》中提到,遺失電動自行車出廠合格證明的:車主需提供由經銷商聯系生產廠家補發的合格證明及經銷商的證明;遺失電動自行車來歷憑證(購車發票)的:車主需提供經銷商復印銷售發票并加蓋銷售單位公章或者經銷商的銷售證明,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后才能辦理注冊登記。設10個臨時牌證辦理點
記者獲悉,由于電動車數量龐大,全市將在四個行政區共設10個電動自行車臨時牌證辦理點,負責辦理電動自行車的審驗、登記、掛牌等事項,這十個辦牌點將于2012年3月30日截止,以后長期的固定牌證辦理點將再另行公布。
龍華區3個
1、濱海大道萬綠園正大門西側鋪面
2、大同路大同賓館大院籃球場
3、龍昆南坡博路虹冠大廈5號鋪面
美蘭區3個
1、海甸島白沙門公園正大門紅島邊防派出所警務室
2、國興西路新海航大廈北側海航思福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3、朝霞路武警總隊幼兒園旁金匯佳汽車檢測有限公司
瓊山區2個
1、府城鎮中山南路42號蔬菜批發市場內
2、椰海大道與學院路交叉路口西側海口交警瓊山大隊辦公點
秀英區2個
1、海盛路46號海口交警秀英大隊辦公點(秀英公安分局旁)
2、海秀西路183號-1(兵工大酒店斜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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