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2月28日消息??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委員指出,草案規定當事人申請法院對非法證據排除,需提供線索或證據,而實際操作中,當事人提供這些會很困難。
有委員建議,草案應規定法院依據偵查機關訊問全程錄音或錄像調查排除非法證據。
訊問“可以”錄音錄像建議改為“應當”
非法證據排除是這次刑訴法草案修改的新內容之一,目的是制約偵查機關偵查取證中的違法行為。
草案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法院對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予以排除,提出申請時,應提供相關線索或證據。
對此條文,南振中委員認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訴訟中處于弱勢,他們缺乏收集執法人員違法證據的手段和措施。
“立法目的值得贊許,但很難實現。”昨日,南振中表示,全程連續訊問錄音、錄像是記載和證明是否存在非法證據的重要手段。
他建議,法庭調查非法證據,要以全程連續的訊問錄音、錄像為依據。
同時,他建議將草案中,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修改為“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張淑琴也建議,上述表述中的“可以”應修改為“應當。”
此外,草案中“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張淑琴建議把“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刪除。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指執行率低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陳舒建議,刑事訴訟法草案應增加“設立刑事受害人國家救濟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的規定。
陳舒表示,當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執行率最低,除了沒有民事訴訟的保全措施外,相當部分被告人尤其是嚴重刑事犯罪的被告人沒有經濟賠償能力,又沒有建立國家救濟制度。雖然一些經濟較發達地方,法院通過努力,想法籌款,建立法院救濟基金,但畢竟是杯水車薪,而法院的附帶民事賠償判決更多的是一紙空文。
陳舒表示,建立賠償受害人的救濟基金以保證受害人因犯罪行為人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得到賠償,減輕受害人的痛苦,減少申訴上訪,維護社會安定、穩定。同時,保留救濟基金對罪犯的追償權,對罪犯在服刑期間或者刑滿釋放后所獲得的財產予以追繳償還。既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實現了社會公平正義。
刑訴法應細化規定監督公安機關立案
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方面,何曄暉委員建議,特別要對不應立案、濫用職權立案的案件加強監督。她認為,刑訴法原條文對監督工作規定得比較原則,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監督作用大打折扣。
何曄暉表示,立案監督是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監督的一部分。過去注重對該立案而不立案方面的監督,防漏的作用發揮較充分。但是隨著各類經濟、民事糾紛的增加,個別單位濫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等違法立案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
她建議,草案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立案情形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立案理由,公安機關立案理由錯誤的,應當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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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刑訴法寫明保護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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