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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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網2月2日消息(記者 謝舒)近日,海口市物價局、海口市教育局下發《關于做好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將嚴格執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之前有關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規定同時廢止。之前有關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規定與該辦法不一致的,以《海南省辦法通知》為主。
《海南省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適用于海南省公辦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行為。服務性收費指學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代收費指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和學生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統一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的相關費用。
《通知》要求,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的原則、非盈利則。嚴禁學校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收費按學期或按月據實結算,收費后應向學生家長發放結算單,接受學生家長監督。學校不按本辦法規定,自立項目收費、超標準、超范圍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中小學不得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班會、取暖、降溫、飲水(含飲用熱開水)、校園安全保衛、學生保險、單車保管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不得強制學生訂購《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以外的各種教輔書、學具、報刊雜志;不得將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圍內的事項列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不得將國家已命令禁止或明文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附表2
附表3
附表4
附表5
附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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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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