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2月9日消息??2011年,海南省價格監督管理局接受500多起價格舉報案件,其中物業價格糾紛占較大的比例。而不少物業公司逐漸推翻開發商賣房時的口頭承諾,蓄意收回會所,自己出租賺錢、開始收游泳費、占用公用場所盈利、重復收取“日常養護費”等等,成為物業糾紛中的典型代表。
對此,有政協委員提出關于修改《海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極其相關附件的建議。
政協委員指出,國家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第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價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但《海南辦法》刪除了以上條款,致使建設單位與物業公司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不受業主制約,加之海南省物價局收費處官員政策水平不高,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同于《物業服務合同》,讓建設單位取代業主,直接剝奪了業主與物業公司約價的權利。
沒有以上條款,導致建設單位對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不一致。物業公司就對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業主收費,引起糾紛;沒有以上條款,物業公司容易與物價局聯手對業主進行價格欺詐。即可以不經業主同意,利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高價,物價局不認為高價違法,予以批準,物業公司再以物價局批準為由而漲價。
此外,新《海南辦法》實行等級收費制,并有詳盡的標準。其附件《海南省普通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在各級服務等級的基本要求中的第一條,分別將各類服務收費的等級標準提高于物業公司的資質等級,也就是允許二級資質物業公司按一級標準收費,明顯違反國家《物業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造成海南物業收費價格明顯高于內地同類城市,物業企業服務與收費不一致現象,故而海南的物業收費糾紛不斷,眾多百姓告狀。備案的程序存在物業公司易于暗箱操作的重大漏洞等等。
政協委員建議:一、修改《海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增加國家《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全部內容。二、修改《海南辦法》附件《海南省普通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中關于各級服務等級基本要求第一條,將其改為:企業應持有與物業服務等級相一致的等級資質證書。三、物業收費備案必須公平、公正、公開。應參考房屋售價及房屋買賣時的實際收費價格審批其備案價格,房屋售價低的小區其備案價格不能高于房屋售價高的小區,沒有業委會的小區其備案價格不得高于已有業委會的同類小區。四、調整省物價局收費處負責人,提高“為民執政”的能力與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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