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2月15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最近山西省河津市的消費者張先生給我們《天天315》節目發來了一封郵件,說他的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前不久終于是有了結果了,案子最終以他的勝訴而告終。張先生說雖然贏了官司,但還是想通過《天天315》節目來告訴大家他的維權經歷,提醒廣大消費者一定要有維權意識。張先生到底遇到了什么樣的事情呢?話還得從兩年之前說起。
消費者20萬購買勞力士 來源不明真假難辨
張先生:2009年6月7日,我在西安市的民生百貨解放路店買了一款勞力士表,價格是205380元。第二天我經過民生百貨另一個店的勞力士專柜,工作人員說賣表的時候有一個質保卡,相當于身份證,賣的時候才填購買日期。我想起我的那塊表好像就有一個日期,前一天工作人員說這個日期是出廠日期。
另外還有一個銷售區域代碼,大陸的區域代碼是838,而我的那個表的區域代碼26是國外的,不允許在大陸售賣。我懷疑這塊表可能是水貨,是二手貨。
發現這塊勞力士表有問題之后,張先生意識到自己購買的勞力士表很可能是舊貨,商家可能有欺詐行為,于是張先生便去找西安民生百貨討要一個說法。
張先生:我咨詢了專業人員說這個表是水貨、舊貨,這是欺詐銷售,但是他們不承認,稱有合法手續,還拿出復印件說是在拍賣行買的。復印件當時不是太清晰,晃了一下就拿走了。但是既然他說是拍賣品,就證明這個表不是廠家進的,所以我當時就非常氣憤,怎么拿舊貨冒充新貨。
不管怎么樣,我花20萬買了一個舊表,這個我無法接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明規定,構成欺詐以后就要賠償。他們不同意賠償,說這個表沒問題。
商家從拍賣行進貨的手續,讓張先生更加確信他買的這塊勞力士表是舊表,但是商家不承認是舊表、更不承認是欺詐。多次交涉都沒有結果,于是張先生選擇了走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
張先生:2009年10月21日,我直接走法律途徑了,委托律師去西安人民法院立案。
一審判決沒有支持張先生雙倍賠償的請求,理由是商家有合法的手續,不構成欺詐,張先生不服于是上訴。
張先生:后來我就上訴了,二審基本上跟一審是一樣的,一審是不支持雙倍賠償判決退貨,同時按照銀行利息支付20萬表款的利息,我說那1000多塊錢沒有什么意思。
張先生本來對上訴給予了很大的希望,但是沒有想到二審基本上維持一審判決,沒有支持雙倍賠償,只判退表,商家返還表款并且按照銀行存款利息來支付利息,到這里,案子即將進入一個執行的階段,就要畫上句號了。但是張先生還是不服輸、不放棄,他又多方尋找證據,終于發現了一個重大線索,也讓案情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
張先生:二審之后我通過海關部門獲知拍賣手續是偽造的。后來民生公司也去調查了這個情況,因為這個柜臺是租賃的,民生公司不是直接的經營者。
張先生:最終法院根據這點再審,我當時還沒有申請再審,是法院調查了海關清單。從清單上看,那批表是25塊,第一塊表就是民生公司提供的清單,但不是我買的這塊,也就是說當時拍賣沒我這塊表。我的這塊表沒有合法來源,我也向海關、公安報案了。
記者:法院最后認定的這塊表不是當時拍賣的,也就是說證明了商家提供的那些資料都是虛假的,因此判定對您進行雙倍賠償。
張先生:對。退20萬,然后再賠20萬。
拍賣品銷售法律監管缺失
主持人:歷時兩年半之久,經過一審、二審、再審,張先生憑借極強的維權意識和堅定的意志,最終贏得了這場官司。有請今天的兩位嘉賓,中華工商時報總編室主任張立棟,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星艷一起討論這個案例。
張立棟:第一個感受就是維權難,因為最后盡管勝訴了,但是經歷了非常長時間的波折,說明消費者的維權是非常難的。第二是消費陷阱太多了,我們此前也關注過很多的類似案例,號稱服務質量好的奢侈品以及銷售奢侈品的品牌商廈居然也存在這樣的消費陷阱,所以我覺得建立良好的消費環境還需要很長的路要走。
張星艷:我感覺目前來說很多商家對于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以及獲得賠償的權利都不夠重視,經營者常常會將一些影響消費者做出判斷的關鍵信息隱瞞或者不告知,然后讓消費者做出不正確的判斷和選擇,也就導致了今天這個案件的發生。
主持人:當初商家聲稱說這塊勞力士表是從拍賣商進的貨,有合法手續,而且之后的一審二審也認可了商家提供的手續,由此是不是可以推斷出如果說手續合法,從拍賣行出來的貨是可以拿到正規的市場去出售的?
張星艷:拍賣行的東西是否可以拿到正規的市場去出售,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我個人認為,即便是被法律允許或者法律沒有禁止的情況下,作為經營者也是有義務將產品的真實信息告知消費者,讓消費者自己做出判斷然后進行選擇。
主持人:正規商場是不是可以從拍賣行進貨,是不是可以銷售罰沒的物品,法律上支持嗎?
張星艷:法律上沒有禁止性的規定。
主持人:如果說正規的商場可以從拍賣行進貨,拍賣過來的東西拿到正規商場賣,到底應該算是新貨還是舊貨呢?
張星艷:這個就要判斷這個物品的取向,這個物品新舊鑒定不是由消費者或者是商家說了算的,一般來說我們普遍認為的新貨就是沒有經過使用的物品肯定就是新的,只要經過使用就已經是舊的。
記者:商家說雖然這塊表是拍賣的,但是沒有人戴過應該算是新表,這種說法行得通么?
張星艷:這塊表很復雜,已經經過一次買賣的貨物就不能稱之為新貨了,應該被認定是舊貨。
主持人:如果把拍賣的東西拿到正規商場銷售,商家是不是應該標注清楚或者是提前告知消費者,如果沒有這樣做的話是不是就構成欺詐?
張星艷:這個是很顯然的,因為消費者保護法有很明確的規定,消費者是有知道產品真實信息的權利的,所以商家應該有告知義務。沒有告知是否構成侵權就要看隱瞞的信息是否非常關鍵,是不是有故意隱瞞或者涉嫌欺詐的行為。
張立棟:我想雖然最終的結果還是比較令人滿意的,但是還是說明了相關法律的缺失,包括什么樣的商品是屬于舊貨、能否進入正規的商場銷售,我們只能說是理論上不允許,沒有一條法律規定說二手商品嚴謹進入正規商場。這點來說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也是造成了法院也沒有一個很有把握的審理依據。
奢侈品消費同樣同樣受消法保護
主持人:怎么看待法院再審裁定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
張星艷:法院的再審事實上是能夠增加人們的法制觀念,讓普通的消費者多一些維權的方式,也會促使我們國家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備,同時監督執法部門的公正、公平的執法行為,為實現強有力的法律監督做出貢獻。
主持人:對奢侈品的雙倍賠償怎么看?
張立棟:這件事情暴露出奢侈品銷售中的很多不規范問題,有商家隱瞞相關信息的情況,如果法院支持消費者最終的訴求,我認為對于中國正在進行一些涉嫌違規的奢侈品商家,警示作用非常大。
主持人:張先生說到,唯一的遺憾是為此耗費了兩年多時間,大量的精力,還有律師代理費和上萬元的交通費,誤工費等,可是這些都沒有得到相應的賠償,應該怎么看待這個問題,這個賠償到底是必要的還是可以忽略的?
張星艷:我個人認為這個賠償確實是有必要的,但是因為當時適用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法里面對這些費用確實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就沒有法律依據。如果是用合同法,這些費用可能是能夠得到賠償,但是雙倍賠償又無法適用,所以這是法律適用方面的矛盾問題。
主持人:應該提醒消費者注意什么呢?
張立棟:一是購買奢侈品的時候需要更加的謹慎,尤其是對于商品信息要做到盡可能的了解,保留相關的證據。另一方面是維權一定要堅決,良好的消費環境需要每個人的堅持和努力。
張星艷:我們要把握一個原則,奢侈品也是商品,所以奢侈品也應該遵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經營。如果消費者購買了奢侈品、商品,出現了質量問題或者商家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去告知或者是一些盡到相應的義務,消費者是一樣可以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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