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北京城管隊員在一家違規制作盒飯的黑窩點查抄“地溝油”。(資料圖片)記者潘之望攝
海口網2月24日消息??記者昨天從公安部獲悉,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通知,對生產、銷售“地溝油”的7種情況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根據通知,涉及“地溝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涉“地溝油”犯罪判緩刑的,須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期內生產、銷售食品等。
明確7種違法行為
三部門此次出臺的通知,首次明確了“地溝油”違法行為的7種情況以及定罪量刑標準,是一部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
根據通知,7種情況包括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而進行銷售等。涉及到生產者、銷售者、為“地溝油”犯罪提供貸款或經營場所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以及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罪大惡極應判死刑
通知明確要求,在對“地溝油”犯罪定罪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到犯罪數額、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程度、惡劣影響等。對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節,以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須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通知明確指出,對在同一條生產銷售鏈上的犯罪分子,要在法定刑幅度內體現嚴懲源頭犯罪的精神,確保生產環節與銷售環節量刑的整體平衡。對于明知是“地溝油”而非法銷售的公司、企業,要從嚴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必須適用緩刑的,一般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等有關的活動。
首次明確定罪罪名
公安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自去年8月份以來,各地集中破獲了一批大要案件,目前,各地偵破的案件已陸續移送起訴、審理。此次下發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地溝油”案件的法律政策,確保案件的順利偵查、起訴、審判。
該負責人表示,《通知》的核心內容在于明確了用“地溝油”生產、銷售“食用油”的性質,一旦查實是利用“地溝油”作為原料生產“食用油”的,即依照刑法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即依照刑法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將按照《通知》精神,進一步規范案件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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