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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20個亮點

    海口網 http://m.yinhu3.com 時間:2012-03-08 14:58

      亮點一:

      尊重保障人權將寫入刑訴法

      許多規定充分體現這一原則

      受關注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今天被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草案在第二條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中新增加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同時,草案的很多具體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原則。

      據了解,立法機關在起草過程中,就堅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并重,既注意及時、準確地懲罰犯罪,維護公民、社會和國家利益,又注意對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保護。此次刑訴法修改,在程序設置和具體規定中都貫徹了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修正案草案將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亮點二:

      補充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不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補充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同時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的基木制度,對于保證案件質量,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作了規定。為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草案在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后,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草案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并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序。草案規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和作出有罪判決均規定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為嚴格掌握這一標準,修正案草案將"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具體規定為: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只有在同時具備上述全部條件時,才能認定證據確實、充分。

      專家認為,這一修改,有利于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準確把握證明標準,正確辦理案件,防止錯案。

      另外,針對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行為多發生于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況,草案明確規定,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草案還規定了對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制度,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亮點三:

      明確規定證人強制出庭制度

      多項措施加大證人保護力度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了證人強制出庭制度。

      據介紹,證人出庭作證對于核實證據、查明案情、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不出庭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審判的公正性,需要進一步予以具體的規范。

      草案明確證人出庭作證的范圍。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的, 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 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規定強制出庭制度,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證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維系,因此,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草案還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司法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在實踐中,對證人、鑒定人的保護,一方面可以通過對打擊報復行為追究責任來實現,另一方面也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一些嚴重犯罪案件中證人、鑒定人的保護力度。

      為此,草案增加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草案還規定,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草案還增加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

      專家認為,上述規定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一些嚴重犯罪案件中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保護力度,不僅是保護公民權利的需要,對于打擊犯罪也具有重要意義。

      亮點四: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

      偵查階段就可以委托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制度。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規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均享有辯護權,草案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具體規定為: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同時增加一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專家認為,這樣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律師的作用。


      亮點五:

      充分吸收律師法的相關規定

      修改完善律師會見閱卷程序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階段,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經偵查機關批準。修訂后的律師法作了不同的規定,規定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在草案起草過程中,各方面一致認為,應當在刑事訴訟法中吸收律師法的相關規定,但對于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事先經偵查機關同意也是必要的。草案吸收律師法的有關內容,并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專家認為,上述修改解決了刑訴法與律師法的銜接問題,保證了法律和司法的統一,同時,也解決了偵查工作中實際存在的問題。

      同時,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還完善了律師閱卷的相關規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在審判階段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修訂后的律師法擴大了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的范圍。

      草案吸收律師法的有關內容,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為了充分保障律師的辯護權,草案還規定,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據介紹,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對辯護人有偽證等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作了規定。為保障辯護人依法履行職責,避免同一案件的偵查機關隨意對辯護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對于辯護人涉嫌偽證罪的, 草案規定由其他偵查機關辦理。

      草案還加強了對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的保障。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亮點六:

      擴大刑訴中法援的適用范圍

      進一步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為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擴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范圍。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審判階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并擴大了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具體規定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專家認為,這些修改為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權利,發揮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據。

      亮點七:

      適當調整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提高訴訟效率實現繁簡分流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調整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草案起草機關認為,為更好地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實行案件的繁簡分流,有必要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區別案件的不同情況,適當調整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公訴案件和對自訴案件的簡易程序。

      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草案將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范圍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草案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草案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草案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為強化制約和檢察職能,草案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亮點八:

      刑偵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但應當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了技術偵查措施。

      據介紹, 偵查是偵查機關為追究犯罪,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偵查活動是刑事訴訟的重要環節,也是及時打擊犯罪的重要手段。國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規定,偵查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現行刑事訴訟法對于技術偵查措施沒有作出規定。

      根據實踐需要,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嚴格規范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一是,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追捕被通緝或者被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信息和事實材料,應當及時銷毀。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二是,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三是,明確采取技術偵查等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專家指出,這些規定,為司法機關準確、及時懲治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同時,注意了防止有關偵查措施的濫用。

      草案還進一步完善了偵查措施的規定。根據偵查取證工作的實際需要,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口頭傳喚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適當延長了特別重大、復雜案件傳喚、拘傳的時間,完善人身檢查的程序,在查詢、凍結的范圍中增加規定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亮點九:

      強化對偵查措施的法律監督

      進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為了進一步發揮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職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強化對偵查措施的監督。

      草案增加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對此,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亮點十:

      明確二審應開庭審理的范圍

      對發回重審作出限制性規定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明確規定了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同時,對發回重審作出限制性規定。

      對于第二審程序,為保證案件的公正處理,草案明確了二審開庭的案件范圍,增加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同時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為避免反復發回重審,草案完善發回重審制度,增加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實踐中存在通過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由下級人民法院在重審中加刑,規避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情況,為此,草案對發回重審不得加重刑罰作出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對于第一審程序,根據司法實踐和實際需要,草案完善了起訴案卷移送制度,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應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完善開庭前的準備程序,增加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在法庭審理程序中增加規定量刑的內容。

      專家認為,草案對一審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完善,使審判制度更加科學化,更加符合司法實踐的需要。

      此外,針對實踐中一些重大復雜案件審限不足,影響辦案質量的問題,適當延長了第一審、第二審的審理期限。

      專家認為,這些修改有針對性地解決了審判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完善了審判程序,使審判制度更加科學化,更加符合司法實踐的需要。這對于推進司法公正,保證案件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面臨的犯罪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能力進一步加強。為此,立法機關根據懲處犯罪的需要和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對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分工作進行了適當調整。

      為此,草案將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范圍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這意味著,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將不再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

      亮點十一:

      復核死刑案件可訊問被告人

      復核結果應通報最高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根據死刑復核程序的性質,草案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專家指出,上述修改,完善了死刑復核程序,體現了國家對適用死刑的慎重,為進一步保證死刑復核案件質量,加強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督提供了保障。

      亮點十二:

      進一步細化逮捕的法定條件

      檢察院審查時可訊問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細化規定了逮捕的條件。

      據了解, 強制措施對于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作用。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五種強制措施。但由于犯罪情況日趨復雜,執法環境有所變化,現行關于強制措施的有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為解決司法實踐中對逮捕條件理解不一致的問題,草案將"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則規定,細化規定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并明確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為進一步完善審查逮捕程序,以有利于檢察機關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況,準確適用逮捕措施,草案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同時,為強化人民檢察院對羈押措施的監督,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的關押,草案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檢察院對羈押必要性的進行審查的程序。

      專家認為,這些修改有利于執法機關準確掌握逮捕條件, 正確行使批準逮捕權,發揮逮捕措施在懲治犯罪中的作用,也有利于防止錯誤逮捕,強化人民檢察院對羈押措施的監督,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的關押,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


      亮點十三:

      單獨規定監視居住適用條件

      加強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監視居住規定了單獨的適用條件。

      據了解,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都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這兩種強制措施規定了相同的適用條件。

      草案起草機關考慮到監視居住的實際執行情況,將監視居住定位于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并規定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

      草案對監視居住規定了單獨的適用條件,適用于符合逮捕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草案還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草案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的監督。同時明確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專家認為,上述修改從刑事訴訟需要和公民人權保護的角度,對于監視居住措施進行了重新定位,既有利于發揮這一措施保證訴訟正常進行的作用,也體現了人道主義原則和對公民人身權利的維護和保障。

      草案還完善了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是對有嚴重疾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制度。

      草案從以下三個方面進一步完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一是,根據實際需要,將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擴大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中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二是,進一步明確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批準程序。三是,增加規定,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專家認為,上述修改進一步明確了暫予監外執行制度的執行程序,有利于規范執法,防止罪犯利用這一制度逃避刑罰,從而嚴格這一程序的執行。同時,將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擴大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中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也體現了人道主義原則。

      為完善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機制,草案增加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減刑、假釋的建議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意見的,應當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專家認為,這一修改強化了檢察機關對于刑罰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的職責,有利于執行機關嚴格執法。

      根據各方面的意見,草案還增加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亮點十四:

      審理未成年人案有專門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封存

      根據刑事訴訟活動的實際情況和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的好的經驗,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一編"特別程序",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況,對有關程序作出專門規定。

      近年來,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多次提出,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況,應規定特別的程序。草案增加規定了4個特別訴訟程序。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點,草案設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對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針、原則、各個訴訟環節的特別程序作出規定。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草案還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還設置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以利于未成年人罪犯更好地回歸社會。

      具體規定為,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草案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審判時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專家指出,這些特別規定,體現了進一步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些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進行刑事訴訟的規定,為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提供了程序保障。

      亮點十五:

      特定范圍公訴案件可以和解

      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了特定范圍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序。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自訴案件的和解作了規定。根據各方面意見,為有利于化解矛盾糾紛,草案適當擴大和解程序的適用范圍,將部分公訴案件納入和解程序。

      考慮到公訴案件的國家追訴性質和刑罰的嚴肅性,為防止出現新的不公正,草案對建立這一新的訴訟制度審慎把握,將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限定為: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專家認為,這一程序的設置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在促進社會和諧、社會穩定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亮點十六:

      嚴打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

      通緝一年可以沒收違法所得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為嚴厲打擊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挽回國家損失,對犯罪所得及時采取凍結追繳措施,消除犯罪的經濟條件,同時,也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怖問題的決議的要求相銜接,草案增加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草案為此設置了對這類案件的具體審理程序。


      亮點十七:

      對暴力精神病人可強制醫療

      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和諧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了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為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和諧有序,草案在此基礎上增加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 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 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草案規定: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為充分保護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的權利,草案還在審理程序中設置了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程序。規定,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亮點十八:

      逮捕后除了無法通知的以外

      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嚴格限制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另外,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通知家屬未作規定。

      綜合考慮懲治犯罪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有必要對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作出嚴格限制。為此,草案明確規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同時,縮小了拘留后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范圍,僅限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并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專家認為,這些修改綜合考慮了懲治犯罪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對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況作出嚴格限制,是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

      亮點十九:

      補充完善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進一步保障被害人合法權利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完善了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對于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保證被害人及時得到賠償,具有重要作用。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進一步完善了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加強對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權利的保障,增加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明確賠償標準等。

      為此,一是增加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二是增加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是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亮點二十:

      五個方面完善審判監督程序

      確保案件質量維護司法公正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完善了審判監督程序。

      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予以糾正,有利于確保案件質量,維護司法公正。立法機關根據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要求,總結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了審判監督程序。

      草案對審判監督程序作了五個方面的修改完善:一是為進一步保障申訴權的行使,細化、補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關于申訴案件決定重審條件的規定。二是增加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三是增加規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四是對再審案件強制措施的決定主體作出規定。具體規定為: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五是增加規定審判監督程序中原判決、裁定的中止執行制度。(陳麗平)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陳麗平] [編輯:謝軍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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