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3月19日消息?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還未談妥,瓊海市有關部門就將該市博鰲鎮教師街7戶居民房屋土地掛牌出讓,并且為第三人瓊海市土地儲備整理交易中心頒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詳見本網2011年1月11日報道《瓊海國土局先斬后奏居民房子未拆地已拍賣》),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7戶居民將瓊海市規劃建設局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其向第三人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行為違法。3月16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
王貽江等7戶被拆遷戶訴稱,他們合法擁有位于瓊海市博鰲鎮教師街的土地使用權及相關房產,2010年8月30日,瓊海市規劃建設局向第三人瓊海市土地儲備整理交易中心頒發了拆許字(2010)第3號《房屋拆遷許可證》,證上記載第三人因博鰲亞洲論壇綜合服務區及配套項目的建設,需要拆遷他們的房屋。他們認為該《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頒發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違法相關法律規定且程序違法:一是該《房屋拆遷許可證》記載的面積嚴重失實,且第三人沒有依法提交頒發該證應當提交的書面材料;二是沒有履行聽證程序,也沒有告知他們申請聽證的權利和陳述申辯的權利,程序違法。依法應確認違法發放。這些被拆遷戶請求法院依法確認瓊海市規劃建設局頒發給瓊海市土地儲備整理交易中心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行為違法。
瓊海市規劃建設局辯稱,其頒發給第三人瓊海市土地儲備整理交易中心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行為合法,依法不應撤銷。一是第三人在向該局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已經提交了相關文件,該局也予以審核,只是在《房屋拆遷許可證》未曾填寫而已;二是第三人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已經達到法律規定授予《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條件,因此該局按照法律規定向第三人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不存在任何違法行為;三是頒發了拆許字(2010)第3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有效期為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8月29日,目前已經過期,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許可已經不具有實際意義。
2011年10月23日,瓊海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雖然被告瓊海市規劃建設局在填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辦理程序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影響其合法性,據此駁回了7戶被拆遷戶的訴訟請求。
王貽江等7戶被拆遷戶不服一審判決,遂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這些被拆遷戶認為,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等資料。在本案中,被上訴人瓊海市規劃建設局所提出的和第三人所提交的材料均不屬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所要求的材料。事實上,第三人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并未向被上訴人提交法律所要求的任何材料。一審法院認為,第三人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向被上訴人提供的資料基本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是完全沒有任何依據的。
2012年3月16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瓊海市規劃建設局在答辯中仍堅持認為,其向第三人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行為合法,且目前該《房屋拆遷許可證》所許可的期限已過,就這些被拆遷戶的訴訟請求來說,其訴求已經不存在,既然訴求不存在且該局的行為也不違法,就沒必要撤銷。
當天法院并未當天作出判決。
“瓊海市有關部門不和我們商量一下,就把我們合法使用的國有土地及房產賣給了房地產開發商;而且在沒有履行聽證程序的情況下,就向第三人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更為離譜的是,在沒有核實我們的有效證件的情況下,連我們的房屋都沒進入,就以對我們的房屋作出評估,按照這個評估價格,我們的房屋價格還不夠當時博鰲類似房地產價的十分之一(這些被拆遷戶的房屋評估價為每平方米1300元左右)!如果不是媒體曝光他們這種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我們的房子早被拆成廢墟了。”庭審結束后,王貽江等7戶被拆遷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瓊海市有關部門在收回博鰲鎮東山路教師街國有土地和房屋拆遷過程中,存在多種違法行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們將堅持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尋求一個公正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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