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3月22日消息?記者2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提出,人民法院應在綜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鑒定結論、勘查筆錄、影像數據及其他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原因力等因素,認定各自的損害賠償責任。有充分證據足以推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確認其證明力。
北京觀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斌說,該條款的規定是希望進一步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問題,而且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與鑒定結論、影像數據等其他證據具有同等地位,盡量避免單純憑借“交通事故認定書”下結論的問題。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下列情形,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修理或者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承攬人或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酒店、賓館等服務場所提供泊車、代駕等服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提供服務方承擔賠償責任;接受服務方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征求意見稿明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公共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征求意見稿同時明確,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單位未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義務,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存在設計、施工缺陷且該缺陷構成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賠償權利人請求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根據道路缺陷與損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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