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晚20時50分,吳某某(男、30歲、鄂州市梁子湖區人,駕駛證號42070419820720005X,準駕車型B2)駕駛鄂G30089號明銳牌黑色小轎車,行駛至城區濱湖南路鑫華園小區門前路段,將行人張某(女、32歲、教師)撞傷,張某經送市中心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交警部門現場勘查、調查,初步認定,事發時,吳某某所駕車輛左前方與橫穿公路的張某某相撞,造成張某某被撞飛落地后,身受重傷。當晚20時51分接到報警后,交警、巡警和120救護車先后在20時57分前均到達現場,對傷者進行搶救,并當場控制肇事嫌疑人。在調查得知肇事人吳某某有酒后駕駛的嫌疑后,交警部門迅速將其押送至市中心醫院采取血樣,并于4月30日上午送往武漢大學醫學院法醫司法鑒定所檢測,同日,對吳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5月1日上午,經武漢大學醫學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吳某某血液酒精檢測結果為213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對此,公安部門表示將依法嚴懲。對肇事車輛涉及公車私用等問題,目前監察部門已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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