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6日消息? 記者昨日從海南省社會保險事業局獲悉,2012年度省本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工作現已開始。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職工個人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計算依據。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對瞞報、少報的,社保經辦機構將按《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稽核和處罰。
省社會保險事業局《關于申報2012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中要求,用人單位應于今年5月2日至6月15日,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2012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參保人數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單位申報時間為5月2日至31日;參保人數在20以上的單位申報時間為6月1日至15日。
在繳費基數的確定方面:用人單位以職工2011年自然年度在本單位月平均工資作為申報2012年社會保險繳費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依據。
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和《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是各用人單位在2011年度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補貼等組成,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及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臺等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須經本人確認。本人確認原則上由職工直接在《海南省省本級社會保險職工繳費工資年度申報表》上簽名,職工本人直接簽名確實有困難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后,可以由單位社保業務的部門負責人代簽。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名單須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張榜公示,張榜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接受職工的監督。單位要將公示文書和公示照片在單位永久保留,必要時提供給社保經辦機構或備社保經辦機構檢查。
用人單位應按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申報其繳費基數,不需考慮我省2012年度繳費基數上、下限因素。對申報的繳費基數高于上限和低于下限標準的,由社保機構在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確定后統一調整。
據悉,社保經辦機構從2012年7月起對未申報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按該單位參保人員上月繳費基數的110%確定當月繳費基數,并在相關媒體或本局門戶網站公布。對2012年7月1日后補辦申報年度繳費基數的,自辦理申報手續的次月起按實際申報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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