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11日消息 (記者 吳開詩 通訊員 余德厚、何艷 ) 5月4日,三亞中院對被告人黃毅強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進行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黃毅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8名附帶民事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82萬余元。
2011年1月31日17時許,被告人黃毅強因老板鄭某不及時結清工資讓其回家過年,獨自一人在三亞市海棠灣鎮林旺華強沙場喝完一瓶白酒后,便產生了開鏟車鬧事報復老板鄭某的念想。
黃毅強當即無證駕駛鏟車撞倒86#高壓電線桿后往三亞方向行駛。途經海棠灣鎮林旺居委會莊大村亞輝汽車維修點時,看見被害人羅某駕駛三輪摩托車搭載周某迎面駛來,黃毅強便放下鏟車鏟斗,打方向左拐將羅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鏟翻在地,致被害人羅某、周某被撞傷。此時黃毅強不僅未下車救人,而且繼續往三亞方向行駛。
這時執行巡邏任務的三亞市交警支隊海棠灣中隊協警李某、楊某、蒲某三人發現一輛三輪摩托車側翻在路邊,得知肇事鏟車已往三亞方向逃走后,協警蒲某保護現場,被害人李某、楊某則騎一輛警用摩托車去追趕肇事鏟車。追至泰宏賓館對面公路附近時,發現黃毅強停車打電話,被害人李某、楊某要求黃毅強下車接受檢查。黃毅強不顧交警的阻攔,繼續開鏟車往三亞方向行駛。被害人李某、楊某打開警笛,繼續追趕到蜈支洲島紅綠燈路口附近時,將摩托車超到鏟車前面,準備攔截鏟車。
但黃毅強沒有停車,而是直接開鏟車撞向警用摩托車的尾部,并將摩托車推出大約10多米,將被害人李某、楊某連人帶車鏟翻在地后,鏟車還壓了過去,致李某當場死亡,楊某受重傷在被送往醫院途中經搶救無效死亡。警用摩托車起火燃燒,索尼數碼相機損壞。經附近村民和群眾自發追趕、阻攔,在223 國道 303 公里處,黃毅強將鏟車開到路邊的芒果園里,將胡某、羅某兩家21株芒果樹和20 株檳榔樹損壞后,黃毅強被公安人員在芒果園內抓獲。
被告人黃毅強因被拖欠工資,便酒后無證駕駛鏟車,致兩人死亡、兩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且造成公私財物35374元的重大損失,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據此,三亞中院對黃毅強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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