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15日消息??近日,海口中院終審了一起兒子告父親的民事訴訟,法院在一審二審中均支持了兒子要求父親增加生活費的請求。這一判決結果對離婚后夫妻雙方在實際生活中,如何對子女盡撫養義務有著較為典型的示范意義。
訴訟起因源自2004年彭某與何某經法院批準的離婚。當時法院判決兒子歸母親何某撫養,父親彭某則每月支付600元作為撫養費直至兒子能獨立生活為止。2006年法院又作出民事判決將撫養費增加至750元。時至2009年,兒子要求父親在原有基礎上每月增加撫養費100元,理由是物價上漲,生活開銷加大等原因,這一要求也獲得了法院判決認可。2011年底,兒子再次要求父親給付的撫養費應增加至每月1500元,雙方協商不成,父子倆遂對薄公堂。
經法院查實,父親彭某現月收入為4500多元,較之前水平有所提高,有能力支付兒子的撫養費、教育費。兒子雖年滿18歲但正讀高三,面臨高考這一人生重大關鍵點,考慮到物價上漲以及兒子年齡增加等因素法院一審支持了增加撫養費的請求,但對于每月1500元的標準,法院沒有給予全部支持,最終確認為每月1150元。該金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第二款關于“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的有關規定,也和海口地區實際生活水平與父親彭某的經濟狀況相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同時也駁回了兒子要求父親支付撫養費至大學畢業的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關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規定,兒子彭某高中畢業后,年滿18周歲,且無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情形,大學期間的費用就不在法律規定強制給付之列。
海口中院終審判決支持了一審判決結果,同時海口中院法官也提醒相關權益人,在類似的離婚后撫養義務中,撫養費是可以依據經濟收入、物價水平等情況酌情增減的,而對何時才算“能夠獨立生活”,我國法律已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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