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24日消息??瓊中縣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一宗緣于“外嫁女”請求分配土地征用補償款的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件。該案原告,也即“外嫁女”麥女士獲得由被告瓊中縣營根鎮某經濟合作社支付征地補償款2萬元的勝訴判決。法院的給力判決贏得了外嫁村姑滿意的歡笑。
麥女士是瓊中縣營根鎮某經濟合作社的村民。2008年11月11日麥女士與浙江籍男士陳某登記結婚。婚后,麥女士和其丈夫陳某一直在營根鎮某經濟合作社隨娘家親人共同居住和生活。此期間,麥女士的戶口從未遷出營根鎮某經濟合作社。同時,1998年海南省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時,麥女士在營根鎮某經濟合作社分到了承包地。2009年8月15日,因瓊中縣政府城市建設規劃需要,營根鎮某經濟合作社的186畝土地被征用于縣城環城東路工程項目建設。
該經濟合作社由此獲得664萬元左右的土地征用補償款。2010年3月15日、3月16日,營根鎮某經濟合作社對以上征地補償款進行了分配,每位村民分得2萬元。營根鎮某經濟合作社以麥女士已外嫁他鄉,屬于 “外嫁女”為由,沒有分配給麥女士土地征用補償款。為此,麥女士于2012年3月1日,將營根鎮某經濟合作社告上法庭,請求營根鎮某經濟合作社按該村其他村民的標準分配給其本人土地征用補償款2萬元。
該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麥女士與浙江籍丈夫登記結婚后,一直在被告村莊隨娘家親人居住、生活,未曾離開過瓊中縣營根鎮升坡村委會第一經濟合作社,且其戶口也一直未遷出本村。同時,原告麥女士與其他村民一起參加村里的其他集體活動,已經履行一個村民的職責,也盡到一般村民義務。因此,原告麥女士具備被告單位成員資格,對2010年3月份的土地征用補償款,原告麥女士與其他村民一樣享有分配權。所以,應按一般社員的分配額判付。據此,該院依法作出由被告營根鎮某經濟合作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給原告麥女士征地補償款2萬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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