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24日消息??記者從省社保局獲悉,省本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與核定有大變動。根據規定,2012年度海南省省本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工作,實行一年一申報制度。此次變動更加注重參保人的知情權,用人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須經參保人本人簽名確認。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名單須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張榜公示,張榜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申報時間5月2日至6月15日未按時申報的單位將曝光
《海南省社會保險事業局關于申報2012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按規定實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一年一申報,對于確實不具備一年一申報條件的用人單位,由單位申請,經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可以按月申報。
用人單位(包括已簽訂申報協議的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具體申報辦法和時間另行通知)應于2012年5月2日至6月15日,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2012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具體時間安排:參保人數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單位申報時間為5月2日至31日;參保人數在20人以上的單位申報時間為6月1日至15日。
社保經辦機構從2012年7月起對未申報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按該單位參保人員上月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當月繳費基數,并在相關媒體或本局門戶網站公布。對2012年7月1日后補辦申報年度繳費基數的,自辦理申報手續的次月起按實際申報數確定。
繳費工資需參保人本人簽字外國人港澳臺人員也應申報
用人單位以職工2011年自然年度(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單位月平均工資作為申報2012年社會保險繳費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依據。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是各用人單位在2011年度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補貼等組成,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及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臺等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須經本人確認。本人確認原則上由職工直接在《海南省省本級社會保險職工繳費工資年度申報表》上簽名,職工本人直接簽名確實有困難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后,可以由單位社保業務的部門負責人代簽。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名單須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張榜公示,張榜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接受職工的監督。單位要將公示文書和公示照片在單位永久保留,必要時提供給社保經辦機構或備社保經辦機構檢查。
根據規定,外國人、港澳臺人員在用人單位從業的,應當依法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如沒有辦理參保手續的應先補辦參保登記,再辦理繳費基數申報,繳費基數申報口徑按本通知規定。
應按實際收入申報繳費基數用人單位瞞報少報將被處理
用人單位應按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申報其繳費基數,不需考慮我省2012年度繳費基數上、下限因素。對申報的繳費基數高于上限和低于下限標準的,由社保機構在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確定后統一調整。
用人單位以2011年12月底且申報時在職的參保人數作為應申報人數。對2012年1月及之后辦理參保繳費的職工,視為2012年度新增人員。用人單位對新增人員繳費基數不作調整的,社保經辦機構將按其2012年6月的繳費基數確定2012年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用人單位確需做調整的,另填《海南省省本級參保單位人員增減(基數)申報表》調整。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職工個人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計算依據。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對瞞報、少報的,社保經辦機構將按《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稽核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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