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20萬元幫鎮政府解決借款糾紛案件
下午,肖若海一行來到屯昌繼續調解案件。申請執行人陳垂文與被執行人屯昌縣新興鎮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屯昌縣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該案的執行標的額25.9萬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7895元,其他訴訟費用3947元,執行費4795元,合計275637元,權利人于2006年7月7日向屯昌縣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新興鎮人民政府沒有全部履行判決書規定的義務。至2012年5月8日止,被執行人屯昌縣新興鎮人民政府才付1.8萬元給申請人。
在調解會現場,屯昌縣新興鎮政府表示財政經費緊張,希望縣政府能夠給予幫助。在肖若海的主持下,屯昌縣政府表示愿意幫扶鎮政府解決借款糾紛,由屯昌縣政府撥付20萬元為被執行人新興鎮人民政府墊付償清拖欠申請人執行人陳垂文借款,申請人陳垂文同意放棄本案利息及訴訟費、執行費的追償。至此申請人陳垂文與被執行人新興鎮人民政府借款糾紛一案執行完畢。
屯昌縣林業局拖欠工程款18年
今天,肖若海、董治良主持調解的最后一宗案件,起因屯昌縣林業局拖欠工程款18年之久。
法院執行立案后,于去年11月14日責令屯昌縣林業局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林業局沒有履行。
屯昌縣法院請銀行進行初步計算,到2011年10月30日止該案涉案標的額343997元。調解現場,蘇慶堂要求林業局依生效的法律文書,一次性付清本息,因雙方差距過大,調解陷入僵局。
蘇慶堂認為,林業局拖欠的工程款時間過長(十多年時間)由此引發其拖欠工人工資造成三角債務。同時,該案經過一審、二審、再審,蘇慶堂的訴訟成本不斷增加,深表不滿。此外,蘇慶堂建工程的資金是向他人籌借的,民間借貸利息遠高于銀行貸款利息。因此,蘇慶堂只要求31萬和解。
調解現場,蘇慶堂十分的激動,但其提出的數額林業局確實無力履行,調解險些中斷。最終,通過肖若海斡旋,雙方達成30萬的和解協議,屯昌縣政府承諾從財政資金中幫扶林業局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案件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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