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商標權之爭硝煙再起。昨日,在王老吉商標仲裁中敗訴的加多寶公司突然發布“重大聲明”,稱不服此前的仲裁結果,已經向法院提起了撤銷裁決的申請,且已依法立案。
法院已經受理
加多寶在聲明中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5月9日作出加多寶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的裁決后,鴻道集團(加多寶母公司)不服該裁決,并以該裁決違反了《仲裁法》第58條的規定為由,于2012年5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了撤銷該裁決的申請。法院已依法立案。不過,該裁決究竟違反58條中哪條細則,加多寶并未說明。聲明稱,按照《仲裁法》第64條規定,當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時,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加多寶集團稱,現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鴻道(集團)有限公司撤銷裁決申請,因此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依法不得申請執行裁決。
這意味著,現在法院已受理鴻道集團撤銷裁決申請,因此廣藥不得申請執行此前裁決——收回加多寶手中的“紅罐王老吉”商標使用權。
曾稱“過去的都過去了”
雙方糾紛的仲裁結果發布已經半個多月,此前加多寶一直未明確表示會進行上訴。
在16日加多寶首次就王老吉商標仲裁結果召開的媒體說明會上,當記者提到,對于仲裁結果,加多寶接下來是否會上訴?
加多寶曾明確對外稱:“目前仲裁結果已經很清晰了,過去的都過去了,不想再糾結過去的事情。今后會加大投入,全力以赴把加多寶這個品牌做大。”與此同時,加多寶在積極進行“去王老吉化”,市面上已開始出現帶有“加多寶”字樣的紅罐涼茶,并且加多寶將紅罐廣告語“怕上火喝王老吉”改為“怕上火喝正宗涼茶”。
披露時間拖了10天
值得注意的是,加多寶提供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顯示,立案日期為2012年5月17日,而盡管新聞媒體不斷追問,昨日公司才正式披露立案事宜,拖了10日之久。
顯然,公開時機選取在此時,乃針對上周五廣藥所發的一份“鄭重聲明”,廣藥在該聲明中指責加多寶沒有立即根據仲裁結果停止原來“紅罐王老吉”目前在市場上的銷售。且此舉已構成商標侵權。
但此前,加多寶方面曾稱,“加多寶集團擁有紅色罐裝罐體包裝外觀的專利,這一權利受法律保護。”
記者昨日致電廣藥方面,其表示暫不回應,并將于今日全面說明。廣藥正在積極籌備王老吉商標授權和紅罐的推出。今日,將于廣藥集團總部舉行王老吉涼茶授權儀式。
【紅綠王老吉糾紛大事記】
1997年
廣藥集團旗下的廣州羊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飲料
2000年
雙方第二次簽署合同,約定香港鴻道集團對“王老吉”商標的租賃期限至2010年。
2005年7月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原廣藥集團副總經理李益民收受賄款人民幣20.9萬、港幣329萬、美元2.5萬,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8年
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交涉,廣藥稱王老吉為國有資產,涉嫌國有資產流失。交涉未果。
2010年8月
廣藥向鴻道集團發出律師函,申訴李益民簽訂的兩個補充協議無效。
2011年4月
廣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5月,王老吉商標案立案。
廣藥發布公告,稱廣藥集團在5月11日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議》和《關于“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議》被裁決無效,裁決加多寶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
加多寶召開媒體說明會首次回應商標案。加多寶表示,仲裁委的裁決對加多寶是個沉重打擊,并感嘆民企力量微薄。同時,加多寶推出了沒有“王老吉”字樣新包裝,并稱新款和過去的王老吉完全一樣。
廣藥召開媒體說明會,宣布將于6月初向市場推出紅罐王老吉。“廣藥有信心五年內實現銷售300億的目標,到2020年達到年銷售600億。”廣藥集團市場策劃部部長陳志釗表示。
廣藥發布“鄭重聲明”,稱加多寶仍在市場銷售“紅罐王老吉”,此舉構成侵權。
加多寶發表聲明,稱鴻道集團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做出的有關“王老吉商標權”裁決不服,于2012年5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出了撤銷該裁決的申請。
■ 行業人士說
加多寶借此贏得重要緩沖時間
對于加多寶昨日的“意外”聲明,昨日一位長期關注此事的業內人士表示,加多寶此舉可能是被廣藥在仲裁結果發布后連續的強硬逼人行為有關。
據了解,在仲裁結果發布后,廣藥先是對外稱要推出自己的紅罐王老吉新品,之后再稱將要對加多寶進行幾個億的索賠,上周再發表強硬聲明,表示目前市場上在售的紅罐王老吉侵權,將矛頭直指加多寶。記者昨日多家超市看到,一面印有王老吉,另一面印有加多寶的罐裝和瓶裝飲料仍在銷售。而加多寶也一直并沒有明確在售、仍舊印有“王老吉”字樣的飲料如何處理。
“企業的包裝材料這些都是提前生產好的,出于成本上的考慮,換裝也需要一個緩沖期,如果讓加多寶馬上把印有王老吉字樣的包裝全部廢棄不用,那將會是不小的損失,而已經流通到市場上的舊包裝更是很難召回處理。”上述業內人士指出,廣藥的步步緊逼讓加多寶沒有回旋的余地,此次提出上訴不管最終成敗如何,都將會為加多寶提供幾個月的緩沖時間。新京報記者李靜
■ 法律人士說
法院裁定將在兩個月內作出
對于此次加多寶要求撤銷仲裁裁決一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北京知名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根據《仲裁法》,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但是現在只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屬于一個程序性問題。即使最后“成功撤銷”,也并不是說加多寶拿回了王老吉商標,只表示雙方或將重新進入爭奪商標的“實體程序”。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主攻知識產權保護和商標權的郭國中律師認為,加多寶要求撤銷裁決或是為了拖延時間,讓“加多寶”品牌在市場運作中爭取更多機會。按照法律規定,當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時,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廣藥就不得申請執行裁決。加多寶就有時間來運作加多寶這個品牌,從王老吉過渡到加多寶。另一方面,要求撤銷裁決也可以為加多寶在這個對它不利的案子中爭取主動地位。
【《仲裁法》相關條文】
第58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60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64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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