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哪一類“外嫁女”能分得補償款,哪一類“外嫁女”不能分得補償款?這個棘手的問題,在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中歷來存在爭議。不過,隨著海南省高院新規定的出臺,對這類問題的審判將更加明確、規范。
在近日召開的全省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記者獲悉,省高院針對國際旅游島建設中突出的農村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專門起草了《關于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下稱《試行意見》),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隨著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的項目開發和城市化建設進程加快,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大幅上升,特別是涉及“外嫁女”的案件問題比較突出。由于在目前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規范性文件中,均沒有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作出明確的界定,而海南各地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間風俗習慣、村規民約都不盡相同,因此各地對被征用土地補償款的分配標準也不盡相同,導致不同法院出現不同的裁判標準、執法尺度不一的現象。《試行意見》就是為了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全省裁判標準,統一執法尺度。
根據《試行意見》,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是:以政府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依法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在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基本依據,并兼顧是否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作為判斷標準。
《試行意見》除了對外嫁女、入贅男及其所生子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作出界定以外,還對服兵役人員、考上大中專院校學生、外出務工人員、回村退養人員、勞教服刑人員、政策性“農轉非”人員、“空掛戶”、養子女、繼子女等特殊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認定作出了規定。
《試行意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等財產,屬于該組織的全體成員共有。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時,各成員享有均等的分配權。
《試行意見》還規定法院在審理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時,要審查原告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果原告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就有權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等分配土地補償費;如果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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