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日發布通知明確,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其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應報財政部審批同意。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的有關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需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中央文化企業,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這類企業隨著文化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數量越來越多,注冊資本的變動也越來越頻繁,多數企業在變動注冊資本事項時未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國有文化資產監管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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