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怨恨鄉干部將其兒媳拉去結扎,臨武一農民用鋤頭將副鄉長的左腳和頭部打傷,致其構成輕傷。近日,被告人陳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臨武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今年3月21日,臨武縣某鄉副鄉長屠某等人在被告人陳某所在的村進行計劃生育摸底工作。當屠某到該村計生專干家準備吃飯時,被告人陳某因對屠某去年將其兒媳拉去結扎不滿,遂找到屠某理論。在此過程中,被告人陳某用鋤頭把將屠某的左腳和頭部打傷。經鑒定,被害人屠某之傷構成輕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案發后被告人陳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認罪態度較好,并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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