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安徽省紀委了解到,安徽省日前出臺《貫徹落實〈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實施辦法提出了決策過程、本職工作、行政活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干部選拔任用等五大類問責情形,要求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實施辦法》規定,對決策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突發事件處置失當、不作為引發群體事件、不及時查處下屬違紀違法、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等五大類21種具體情形將提出問責,而對于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干擾、阻礙問責調查,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拉攏、賄賂問責調查人員,甚至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情況,將從重問責。
《實施辦法》特別提出,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而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黨委在研究決定前,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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