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審計廳在剛剛完成的審計中發現,截至2011年年底,云南全省有51個縣共計68.46萬名被征地農民未按規定納入社會保障范圍。
以上數據是今年上半年,云南省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署駐昆明特派辦對全省本級、16個州、市和129個縣(市、區)三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福利資金等18項社會保障資金進行審計時發現的。
云南省審計廳有關負責人說,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有多種:
一是西雙版納州州本級和其余各地12個縣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社會保障制度,涉及2.05萬人;
二是政策強制性不夠,操作性不強。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國家和省級層面未出臺具體的實施辦法,只是原則規定“政府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根據國家確定的土地級別,每畝增收不低于2萬元的資金,專項用于基本養老保障”。該政策沒有強制性和可操作性,致使全省有2個州(市)本級和51個縣68.46萬人未納入社保保障。其中曲靖市應納入保障的人數為21.13萬人,實際保障0.58萬人,未納入保障20.45萬人;宣威市應納入保障的人數為10.53萬人,實際保障0.14萬人,未納入保障10.39萬人。
三是部分地方出臺的具體辦法與現實脫節。如麗江市古城區等一些地方雖然按照相關規定,制定了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具體辦法,同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已按征地面積計提并繳存財政專戶管理,但具體辦法又規定了被征地農民需要個人繳費。個人繳費比例、繳費金額過高并要實行一次性繳費,導致多數被征地農民無力參保或不愿意參保。
四是社保和國土等部門在征地環節工作中銜接不夠。2011年度,國土部門登記的被征地農民應參保人數為66.67萬人,而社保部門登記的符合當地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人數為85.6萬人,兩個部門的數據相差18.93萬人。國土、社保等相關部門不能全面、完整、準確掌握被征地農民的土地現狀及失被征地農民的人員信息情況,被征地農民未能全部納入社會保障。
針對審計發現的這一問題,云南省審計廳已建議各級政府和各相關部門要嚴格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制度政策,建立和完善相關的社會保障配套制度,多管齊下,全方位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利益,確保“老有所養、病有所醫、業有所從”,真正解決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給社會帶來的不穩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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