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30日晚,東南大學教授、博導陳志明因停車糾紛,在學校宿舍區內與人發生肢體沖突,誰也沒想到,雙方到派出所等待處理時,陳志明忽然昏倒,最終搶救無效死亡。今年6月21日,玄武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此案,檢方認為打人者都曉元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省公安廳出具的尸檢結論也顯示陳志明是心臟病發作猝死。家屬不服,認為尸檢結論不客觀。應家屬申請,昨天,法庭傳喚了當事法醫出庭接受詢問。
■教授猝死案的三方邏輯
醫院:顱腦外傷致死
●家屬認同——故意傷害罪——最高判無期徒刑乃至死刑
南京市法醫中心:心臟病 精神等誘因→心臟停搏猝死 省公安廳:心臟病 外力致機體應激反應→心臟驟停
●檢方采信——過失傷害罪——最高判7年有期徒刑
被告辯護律師認為被告沒有過錯
●辯方堅持——整件事是個意外——應當無罪釋放
■死者身份
陳志明系東南大學化學工程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個人經歷:1996年獲浙江大學化學工程博士學位,2003年晉升教授,2009年聘為鎮江市創新領軍人才。研究方向:精細化學工程,材料化學工程,生物質能源化學工程。
案情回顧
車輛讓道起紛爭,教授調解時暈倒搶救無效身亡
(警方調取的小區監控沒有拍到沖突全程,監控是否存在死角有待庭后現場調查)
當晚與陳志明發生沖突的兩名男子是父子,父親叫都曉元,兒子都某某還在上中學。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父親都曉元。檢方指控,都曉元因車輛讓道問題與陳志明發生口角和打斗,隨后拳擊陳志明頭面部,腳踹陳志明腹部,導致陳志明鼻腔當場出血,當晚,雙方在派出所等候調解時,陳志明忽然暈倒,搶救無效死亡。
檢察官當庭播放了警方從事發地點調取的監控錄像。但三段錄像都只拍到糾紛剛剛開始的幾分鐘——陳志明與都曉元爭執著什么,忽然,兩人都揮起胳膊,都曉元將拎在手中的袋子砸向陳志明,兩人推搡起來,緊接著就出了畫面,直到20多分鐘后才重新回到畫面。檢察官解釋說,事發地點的攝像頭安裝角度有問題,存在拍攝死角。
陳志明的妻子否認存在監控死角,她表示事發地點有五個攝像頭,完全可以拍到糾紛全程。她以目擊者的身份表態,親眼看到都曉元父子合力毆打丈夫的頭部。針對監控死角的爭論,法官表示庭后將到現場調查。
焦點之一·死因
A 尸檢顯示心臟病發作是死因
家屬堅稱沒心臟病
陳志明的死因是案件的焦點。事發至今,共有三個機構給出死因判斷。首先是負責搶救的醫院,在死亡證明書上,醫生注明“因顱腦外傷死亡”。隨后,陳志明的遺體被送往南京市公安局法醫中心,40天后,尸檢結論出爐:陳志明系在潛在心臟病變的基礎上,因糾紛引起的精神心理等因素,誘發的心臟停搏心源性猝死。家屬不認可該結論,申請重新鑒定。兩個多月后,省公安廳出具尸檢鑒定結論:陳志明存在高血壓性心臟病,因糾紛后情緒激動,頭面部受外力作用等導致機體應激反應,促發有病變的心臟驟停而死亡。
家屬感到無法接受,“人明明是被打死的,醫院診斷書也顯示是顱腦外傷致死,尸檢怎么會檢出心臟病?他從來沒有心臟病!”檢方則采信尸檢結論,認定陳志明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存在疾病,都曉元的毆打只是發病的誘因,這也是檢方指控都曉元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傷害罪”的原因。
考慮到尸檢結論是案件的關鍵證據,而且死者家屬存在較大異議,法庭應家屬申請傳喚了當事法醫出庭回應質疑。在昨天上午的庭審中,死者家屬的代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被告都曉元的辯護律師輪番就尸檢報告的細節向法醫發問。
B 法醫出庭回應質疑:
“我對我的鑒定結論負責”
法醫當庭表示:陳志明的心臟比一般人肥大,心血管存在堵塞,死因系多種因素誘發心臟病,屬于心源性猝死。尸檢報告同時顯示,陳志明眼鼻處有外傷,頭部蛛網膜有出血,且肋骨骨折。法醫稱,這些都不是致死傷,頭部蛛網膜出血和肋骨骨折的出血都非常輕微,屬于瀕死狀態受到的創傷。那么,陳志明暈倒后,有沒有機會受到外力創傷呢?法醫認為有,監控錄像顯示,陳志明在派出所暈倒時摔倒在地磕到了頭部。至于肋骨骨折,都曉元的律師提供了一種解釋,“可能是搶救時造成的”。
法醫的解釋并沒有說服死者家屬及其代理人。代理人認為,陳志明頭部蛛網膜的出血并不像法官講的那么輕微,而是“大面積嚴重出血”。此外,據陳志明的妻子描述,陳志明暈倒后,口鼻均有出血,顯然是顱腦嚴重受創的癥狀。該代理人認為,鑒定機構還應提供更多依據,比如切片照片等,來佐證鑒定結論。
另一位代理人詳細詢問法醫的工作年限、專業特長,認為這些也是判斷鑒定結論是否靠得住的參考因素。面對步步緊逼的追問,法醫答道:“我從事法醫鑒定9年了,具備鑒定資質,我對我的鑒定結論負責。”
這位法醫表示,尸檢過程中進行了100余次切片檢查,每份切片均有掃描照片,如果法庭認為有必要,可以提供。另一位死者家屬的代理人提出,應當進行重新鑒定。法庭將雙方爭議記錄在案,未當庭給出評判。
焦點之二·賠償
536余萬索賠,科研報酬損失就達100多萬
死者家屬還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536萬余元,包括死亡賠償金、科研收入損失、被扶養費生活費和教育費等數項。
陳志明系東南大學化學工程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精細化學工程、材料化學工程、生物質能源化學工程。家屬稱,出事前,陳志明手頭有十多項科研項目,如順利完成,至少可以獲得100余萬報酬。
被告都曉元的律師認為原告的訴求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請求法庭駁回。都曉元表示,會在法律范圍內和個人可以負擔的范圍內盡力賠償。
焦點之三·罪名
過失、故意、意外,三方提出三種定罪意見
刑事部分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被害人家屬三方對定罪提出三種不同意見:
檢方認為都曉元是過失之責,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都曉元的刑事責任;
被害人家屬認為被告故意毆打他人致人死亡,應當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都曉元的辯護律師則認為都曉元沒有過錯,整件事是個意外,應當無罪釋放。
“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傷害罪”兩種罪名,差別極大,過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判七年,故意傷害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的,可以判無期徒刑乃至死刑。
案件未當庭宣判。因爭議較大,部分事實尚未查清,擇日可能還要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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