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永州11歲幼女被逼賣淫案”發生在2006年,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2006年10月3日下午5時許,周軍輝強行將被害人受害人帶至被告人秦星、陳剛開設的“柳情緣休閑屋”賣淫。當晚10時許,秦星安排店內雇員帶受害人到柳子大酒店三樓一房內賣淫,收取100元費用。后秦星又安排受害人在休閑屋二樓內賣淫兩次,收取200元費用,后周軍輝與秦星結算,領走了賣淫所得210元。當日周軍輝和陳剛還打了試圖反抗的受害人。
此后,在明知受害人不滿十四歲的情況下,秦星、陳剛仍逼迫受害人賣淫3個月,在此期間,受害人還被劉潤、蘭小強、秦斌、蔣軍軍四人輪奸,直到2006年12月30日被其家人發現報警后得以解救。
此案經媒體披露后引發全國轟動,而受害人母親唐慧希望法院判處七名被告死刑,但該案審理幾經波折。直到今年6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才做出終審裁定,秦星、周軍輝被判死刑,陳剛、劉潤、蔣軍軍、蘭小強被判無期徒刑,秦斌被判有期徒刑15年。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對秦星等人的死刑進行復核。
>>>判決回顧
2008年4月8日,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秦星、陳剛犯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被告人周軍輝犯強迫賣淫罪、強奸罪;被告人劉潤、蘭小強、秦斌犯強奸罪;被告人蔣軍軍犯強奸罪、故意傷害罪。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秦星、陳剛招募、糾結、指示多人從事賣淫行為已經構成組織賣淫罪,罪名成立;秦星、陳剛、周軍輝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不滿11歲的幼女賣淫,致其感染性病和出現應激性精神障礙,其行為構成強迫賣淫罪,罪名成立。秦星被判處死刑,陳剛被判處無期徒刑;周軍輝被判處死刑;劉潤、蔣軍軍、蘭小強等人強奸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
被告人周軍輝、秦星、陳剛各賠償樂樂經濟損失2萬元,劉潤等3人賠償樂樂經濟損失1萬元,共計9萬元。而一同參與輪奸的秦斌卻一直在逃,未受任何懲處。此外,不履職的民警楊某被“嚴重警告”。
2008年8月8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湘高法刑終字第245號刑事附民事裁定,撤銷永州中院(2008)永中刑一初字第3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2009年2月21日,永州市中院作出(2008)永中刑一重初字第3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秦星、周軍輝死刑,陳剛、劉潤無期徒刑,蔣軍軍有期徒刑16年、蘭小強有期徒刑15年。這次判決后,秦星、周軍輝等人提起上訴。
2009年10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湘高法刑終字第374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撤銷永州中院(2008)永中刑一重初字第31號民事判決書,發回永州中院重審。
2010年3月28日,永州市中院經過再次審理后作出(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號刑事附民事判決,判秦星、周軍輝死刑,陳剛、劉潤、蔣軍軍、蘭小強無期徒刑,判處秦斌有期徒刑15年。判決后秦星、周軍輝等人再次提起上訴。
2012年2月2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甘元春、胡益華律師作為本案的刑事附民事律師參與了本案的審理。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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