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失業人員———
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享受基本醫保待遇
本報海口8月14日訊(記者袁蘭實習生張虹)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于今年5月29日公布并實施的《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擴大了參保范圍,即將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也納入參保體系;提高了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
全省待遇統一,二、三類地區待遇有所調高
《細則》將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統一調整為“高于或者等于本省一類地區規定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一類地區最低月工資標準的98%發放;低于或等于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按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放”。
據介紹,之所以這樣修改,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后,其待遇標準要統一,本著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將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高和最低標準分別統一為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和一類地區中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這樣,一是保證了一類地區失業人員的失業人員的待遇不降低,二、三類地區失業人員待遇適當提高。二是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的待遇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體現了參加失業保險的優越性。三是提高失業人員的待遇,對失業保險基金不構成壓力。
擴大參保范圍外國人可參保
《細則》明確提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但已與中國簽訂社會保險雙邊或者多邊協議國家國籍的人員在我省城鎮用人單位就業的,按照協議規定辦理。
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享受基本醫保待遇
《細則》對領取失業保險期間失業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辦法、費率等做了詳細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繳納基數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費率為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費率之和,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人員因法定情形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其基本醫療保險費。
領取失業金期間死亡的可享受喪葬補助金
按照省級統籌原則,《細則》規定喪葬費和撫恤金統一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具體為,《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數額,發給喪葬補助金;有供養配偶和供養直系親屬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月的數額,一次性發給撫恤金。
領取失業金期間創業,可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細則》新增一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的,可憑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等失業保險機構規定的證明材料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刑滿后仍失業的,失業保險待遇將被恢復
《細則》增加一條:在職人員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其刑滿、勞動教養期滿、強制隔離戒毒解除或者假釋后,符合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被判刑收監執行、被勞動教養或者強制隔離戒毒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在其刑滿、勞動教養期滿、強制隔離戒毒解除或者假釋后仍然失業的,恢復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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