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9月13日消息( 記者 吳開詩 )“仿警服”流入社會容易使市民產生混淆,不僅擾亂執法環境,還會對警察形象造成惡劣影響。日前,海口警方查處了兩家販賣“仿警服”的窩點,查獲“假警服”2000余件,犯罪嫌疑人胡某芝、黃某云因涉嫌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于日前被依法逮捕。
今年4月10日,海口萬佳裝飾廣場保安員亂著警服的情況,引起了海口警方的注意,隨后展開了調查。據民警介紹,所購的警服和仿警服大多是從海秀路南大橋下的店鋪購得。海口公安局治安支隊立即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同時,警方對海口市范圍內保安員著裝情況開展調查發現,海口部分保安從業單位確實存在購買警服或仿警服給保安員穿著的現象。
經偵查掌握,南大橋下涉嫌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的店鋪有2家,分別是:“海口XX服飾有限公司”、“ 龍華XX勞保用品店”,并通過偵查發現了這2家店鋪的3個倉庫。其中“海口XX服飾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當時店名為海南XX產品服務部),曾因非法銷售仿警用服裝被治安支隊查處,并給予了罰款人民幣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7月30日,海口公安局治安支隊對上述2家店鋪進行了突擊檢查,現場查扣了警用服裝和仿警用服裝一大批,警用服裝多達5種300多件、仿警用服裝7種1600多件。治安支隊對上述2家店鋪的法人代表胡某芝、黃某云依法刑事拘留。
2011式保安制服 警方提供圖片
據了解,胡某芝于2010年11月在海口市工商局注冊成立了“海口XX服飾有限公司”。自2010年底開始,胡某芝利用物流公司,從湖北武漢、江西、江蘇、廣東等地大量購進各種款式的警用服裝和仿警用服裝,以高出進貨價一定比例向海口和海南各市縣客戶進行銷售,賺取利潤。黃某云于2011年7月14日在海口市龍華工商所注冊成立了“龍華XX勞保用品店”。自2012年2月開始,黃某云利用物流公司,從湖北武漢低價購進各種款式的警用服裝和仿警用服裝,再以高出進價一定比例售賣到我市一些保安從業單位和我省瓊海、東方、三亞等市縣,從中賺取利潤。
9月5日經海口市人民檢察院的批準,治安支隊對涉嫌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犯罪嫌疑人胡某芝、黃某云執行了逮捕。
據民警介紹,保安從業單位要嚴格按照《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和公安部有關規定,給保安員配發2011式保安服,不得購買警服、仿警服給保安員穿著,違反法律法規將依法予以嚴懲。
海口警方提醒,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是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一旦違反,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地打擊查處。非法生產廠家要立即停止生產;非法銷售警用裝備的店鋪要立即停止銷售;已經非法購買了警用裝備的單位和個人要立即將購買的警用裝備上交公安機關,爭取寬大處理。生產、銷售仿警服和仿警標志同樣是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同樣予以嚴懲。
目前,海口警方正在開展專項整治,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社會各界給予廣泛監督,對保安員不按規定著裝的、違法著裝的及時舉報,海口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將予以查處。舉報電話:685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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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一、《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生產或者銷售,處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規定,穿著和佩帶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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