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等五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嚴明工作紀律改進機關作風的暫行規定》,對包括上述行為在內的8類行為作出禁止規定。對于機關工作人員酒后駕車的行為,暫行規定明確要求“一律先行免職,再視情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
此次出臺的暫行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含工勤人員)。同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也要參照暫行規定執行。
如果這些機關工作人員出現第一至第五項和第八項情形,情節較輕的,將面臨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談話處理;情節較重的,將面臨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離崗位、停職檢查處理;情節嚴重者,則可能被要求引咎辭職或給予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辭退處理。涉嫌違紀的,則將給予紀律處分。同時,對于違反第六項和第七項規定的,一律先行免職,再視情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
此外,暫行規定還要求,引咎辭職和受到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離崗位、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定為稱職以上等次。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影響期滿后擬重新任用的,除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在作出決定前還應當征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同意。記者楊杰妮
[八條禁令]
一、上班時間炒股、玩電子游戲、打牌、下棋、打麻將、出入休閑娛樂場所等;二、工作中刁難或以粗暴方式對待服務對象;三、對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工作事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頂著不辦或超過規定時限辦結;四、工作日中餐飲酒;五、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曠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六、索取、收受服務對象財物,或者接受服務對象提供的宴請、娛樂、旅游活動,或者在服務對象處報銷費用;七、酒后駕車;八、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影響機關形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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