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9月20日消息(記者王倉春 通訊員李明建)見人就問“要不?” 海口一男子伙同他人以街頭兜售iphone4S手機為名進行詐騙,兩周內作案5起。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記者從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檢察院獲悉:2012年5月10日14時許,犯罪嫌疑人劉某青(男,1982出生,湖南人,初中文化,無業。)伙同“猛子”(另案處理)在海口海秀東路明珠廣場二樓電梯旁看到殷某明。“要不?”劉某青一邊問一邊隨手拿出一部白色的iphone 4S手機。雙方經過討價還價后,以1800元的價格成交,殷某明當場將1800元現金交給劉某青。劉某青趁對方不注意,將一部iphone 4S手機模型與手機調包之后,和同伙迅速逃離現場。
2012年5月22日,犯罪嫌疑人劉某青和一名同伙作案時,民警將劉某青抓獲并當場繳獲作案工具Iphonge 4s手機一部。劉某青交待,從2012年5月10日作案得手,劉某青和同伙兩周內共作案5起。
劉某青和同伙作案選擇人流量較大的地方——海秀東路明珠廣場、海府路亞希大廈附近位目標,手段單一。從5月10日到5月17日,先后騙取殷某明、何某佑、符某、崔某、田某等人現金,合計7850元。每次作案騙取金額數目不等,最多的一次達3200元,最少的一次僅450元。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劉某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詐騙他人人民幣共計785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劉某青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處劉某青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沒收作案工具Iphonge 4s手機一部,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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