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11月25日消息:近日,《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及《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將于明年1月1日起廢止的消息引起廣泛關注。這意味著,現行火車票基本票價中占2%的鐵路旅客強制險將被取消,鐵路事故人身傷亡15萬元的賠償上限也將廢止。
實施61年之久的鐵路強制險被“叫停”,是否意味著鐵路保險將走上市場化的道路?構建怎樣的鐵路保險體系才能真正維護旅客合法權益?
票價是否下調2%尚未可知
條例廢止的消息一出,旅客的普遍反應是,“原來一直被保險啊!”鐵路旅客強制保險默默征收了61年,很多旅客卻全然不知。盡管保費只占票價的2%,但畢竟已經涵蓋在票價中,隨著強制保險的取消,是否意味著鐵路票價將全面下調2%?鐵路內部人士表示目前尚未可知。
北京交通大學運輸經濟理論與政策研究所常務副所長李紅昌認為,取消強制保險意味著這一項附加服務取消了,相應的收費也應當取消,因此2%的保險費應當在票價中扣除,這是符合市場化規律的,對于這個問題,鐵路部門還應當給予一定的說明。
保險費不同最高賠付卻相同
200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專家認為,交通運輸企業對運營安全負有責任,“被保險”不符合自愿購買、等價有償原則。而“一刀切”的費率及限額規定也不合理。
在保賠金額方面,依據《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旅客支付保險費金額不同,而最高賠付金額卻是相同的。記者在鐵路客戶服務中心看到,目前上海至烏魯木齊的特快硬座票為389元,北京至天津的特快硬座票為31元,按2%的費率計算,保費分別為7.78元和0.62元,相差超過10倍,而保險賠付金額卻均為2萬元。華東政法大學保險法研究所所長李偉群認為,將保費與票價等混淆界定、處置并不合理,違背保險業務的等價有償原則。
取消強制險不意味著不賠償
專家認為,強制保險取消后,鐵路保險服務應引入專業的保險主體參與市場競爭。李紅昌認為,鐵路構建市場化保險體系的關鍵是多個主體參與,為旅客提供多種類型產品,保障旅客的選擇權。
李紅昌認為,對于保險模式的選擇,可以由鐵路部門自行推出保險產品,但需要相關部門進行專業的審批和資質認定。同時,也可以由鐵路部門委托專業的保險公司做這項業務。保險體系市場化、旅客選擇多樣化的核心是要有保險公司公平參與、競爭的平臺,防止出現市場化保險公司難以進入該保險體系的“壁壘”。
同時,事故賠償責任應進一步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從事高速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如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方樂華認為,取消強制險并不意味著不賠償。市場開發新險種提供保險賠付之外,運輸機構仍須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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