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論焦點一
小陽的傷殘等級
庭審時,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之一是“小陽的傷殘等級問題”。
公訴機關提供了安徽一家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小陽的右腎被切除,左腎功能不全明顯存在,傷情構成重傷,達三級傷殘。
辯方認同“構成重傷”的鑒定結果,但對三級傷殘提出異議。辯方提出重新鑒定,法院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確認小陽屬于左腎功能不全代償期,評定為五級傷殘。
法院認為,后者的鑒定數據全面,并分析出小陽目前尚屬左腎功能不全代償期的論斷,對于五級傷殘的鑒定結論予以采信。
爭論焦點二
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控辯雙方爭論的另一焦點是,何偉等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辯方提出,由于小陽自愿出賣人體器官,何偉等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院認為,小陽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何偉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應當嚴格審查而且能夠審查小陽基本情況的前提下,沒對他予以審查,進而摘除了一名未成年人腎臟,應認定為主觀犯罪故意。我國禁止任何形式的人體器官買賣行為,小陽是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且其承諾的出賣自身器官,也違反了禁止人體器官買賣的規定。
法院認為,何偉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共同摘取小陽的右腎,致其重傷達五級傷殘,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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