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相妒,竟投毒報復,導致3名嬰幼兒死亡、多人中毒。備受關注的平涼奶場投毒案兇手馬秀玲夫婦被一審法院以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分別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后,兩人提出上訴。省高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后,12月10日對馬秀玲夫婦二人作出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對馬秀玲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011年4月7日,平涼市崆峒區35人因食用牛奶后中毒,多名孩童出現危情,其中3名嬰幼兒身亡,警方72小時破案。原來,這是一起“同行”報復奶場經營業主實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之后,平涼市崆峒區居民馬秀玲、吳廣全涉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被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3月,馬秀玲、吳廣全夫婦二人與馬文選夫妻共同租用三友肉牛育肥專業合作社的奶牛場牛棚養殖奶牛。起先,馬秀玲夫婦銷量領先,用戶較多,后因馬文選的牛奶品質后來居上,“撬”走了馬秀玲的許多客戶,馬秀玲懷恨在心伺機報復。同年4月4日,馬秀玲夫婦決定在馬文選牛奶中“投放火硝(亞硝酸鹽)”,企圖使購奶用戶食用變色牛奶后會“鬧肚子”轉而購買自家牛奶。4月5日上午,吳廣全外出從一名煮牛雜碎的攤販處購買了3元錢的火硝。當日下午2時許,馬秀玲趁馬文選夫婦離家之際抓了一小撮火硝溜進馬文選的奶棚投毒。因第一次投放量小未達到預期效果,馬秀玲決定再投一次。次日10時許,馬秀玲又抓取一把火硝投進馬文選家的牛奶桶,用手攪拌后返回。最終造成嚴重后果。
平涼中院審理認為,馬秀玲為報復競爭對手不計后果、兩次投放,造成3人死亡多人中毒的嚴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主犯馬秀玲犯罪動機卑劣,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情節極其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吳廣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平涼中院依法對兩人作出如上判決。同時,馬秀玲夫婦還需向3名死亡嬰幼兒家屬及4名受害幼兒賠償總計4.6萬余元的經濟損失。一審宣判后,馬秀玲夫婦二人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同時要求馬文選也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6月27日庭審當天,法院為馬秀玲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師發表辯護意見稱,馬秀玲對亞硝酸鹽的危害認識不足,無投毒的主觀故意,并有自首情節。
省高院審理查明,馬秀玲夫婦對亞硝酸鹽毒性應當十分了解,但為報復他人不惜向預售牛奶中兩次投放亞硝酸鹽,造成3名嬰幼兒死亡,40人中毒的嚴重危害后果。故原審判決定罪、量刑準確;此外,沒有事實證明馬秀玲有自首情節。法院同時認為,馬文選對馬秀玲和吳廣全的犯罪行為無法預知和防范,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上訴人馬秀玲、吳廣全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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