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絕非個案。18日當天報紙報道的發生在新德里的強奸案就有3起,據印度國家犯罪統計局的數字,從1971年到2011年,印度強奸案增長了873%,新德里2012年迄今已發生強奸案635起,相比于去年的572起和前年的507起,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印度其他大城市如孟買、加爾各答等也是強奸案頻發的“重災區”。從全國看,印度平均每3分鐘發生一起針對女性的暴力犯罪,每22分鐘就發生一起強奸案。首都新德里更是以高發案率被冠以“強奸之都”的恥辱稱號。新德里的婦女們抱怨在這個大都市里任何時間、在任何地方都沒有安全感可言。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印度大都市強奸案件的高發、頻發有其法律、經濟、社會各方面的適宜“土壤”。首先,印度對強奸犯罪的打擊不力。印度的法律是沿用英國殖民時期的法律體系,許多古老的法律仍在發揮作用。比如用來偵破和審判強奸案的《印度證據法》和《印度刑法典》分別是1872年和1860年的法律。一方面,審判時間長:法律條文中比較偏袒犯罪嫌疑人的取證和質證條款使得強奸犯罪的判決耗時良久。另一方面,量刑輕:印度許多強奸案在審理五六年后,案犯一般也就是判入獄2—3年。而在此期間,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工作、生活都受到極大影響,如受害人是未婚女性則多數會影響婚姻。所以,許多受害人無奈選擇私了甚至忍氣吞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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