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單位可能都有一些規章制度,有些符合法律規定,有些不一定符合法律規定。然而,有些禁令如上班禁止喝酒等,你要小心遵守,因為這類規定看似沒什么大不了,但是一旦你違反了,單位據此嚴格執行,你也只能默默承受,事后想獲得“平反”也比較困難。
員工違反單位“禁令”,上班時間在辦公室喝酒,被單位“炒魷魚”。當事員工不服氣,將單位告到法院,索賠經濟補償金等費用13萬余元。昨日,記者從萬州區法院了解到,喝酒被辭符合法律法規,并無不當,法院據此駁回了他的多項訴訟請求。
員工:上班期間喝酒被開除
從2005年起,萬州的黃先生就在當地一市場當保安。2006年11月,譚老板成立市場管理公司后,黃先生仍在該市場從事保安工作。2009年7月10日,黃先生與管理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同年8月13日,黃先生自愿申請從2009年8月開始在每月工資中領取公司應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他自行解決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今年2月1日晚10點鐘左右,黃先生在上班時,和幾名同事在辦公室喝酒。隨后,喝酒的事被單位知道了,黃先生等人寫了書面檢查。2月13日,公司解除了與黃先生等人的勞動合同,理由是公司內部規定“工作期間飲酒一律辭退”。
被單位開除后,黃先生就經濟補償金等補償問題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6月29日,萬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仲裁裁決:由公司譚老板支付黃先生未休年休假的工資517元、失業保險賠償金9292元。
單位:員工違禁開除合理
黃先生不服仲裁結果,隨即將公司告上萬州區法院,要求公司賠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失業賠償金等共計13萬余元。
黃先生訴稱,他從2005年起就在該市場當保安,但譚老板之前沒跟他簽勞動合同,“后來成立管理公司后,也未給我繳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且歷年法定假日、年休假期間安排我勞動又不安排補休,公司還隨意開除我,還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有關經濟補償金及各種待遇”。
庭審中,譚老板辯稱,黃先生在上班時間喝酒,嚴重違反公司有關“嚴禁上班時間喝酒”的規章制度,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合法,因此不應承擔補償和賠償責任。其次,公司沒給黃先生繳納相關保險費,是應黃先生自己申請要求的結果;而黃先生從事的是保安工作,屬于綜合用工范疇,不存在年休假和節假日的情況。
法院:喝酒被辭符合法規
法院審理后認為,黃先生和其他同事上班期間在辦公室喝酒,公司以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為依據,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此黃先生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不予以支持。
對于黃先生的7年養老保險金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這項內容不屬于法院調整的范疇,法院對此不予調整,黃先生可向有關部門另行主張。
不過,對于未休年休假工資、失業保險賠償金等請求,法院認為屬于合理訴求,應予支持。于是,萬州區法院近日一審判決,由譚老板向黃先生支付失業保險賠償金9292元、未休年休假工資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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