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能、謝某斌等8人分別為海南運康公司和洋浦運康公司(均為簡稱)的司機、調度員和操作班班長,雖然每月都能從公司獲得固定收入,但他們并不滿足于此,反而惦記起了公司的水泥。過去一年半時間里,他們利用職務便利,相繼盜賣公司1160多噸水泥,價值數(shù)十萬元。1月4日下午,龍華法院依法宣判此案,8人分別被判刑。
□本報記者?陳延鵬?通訊員?白文英?黃燕/文?陳元才/圖
偷公司水泥嘗“甜頭”
符某能、謝某斌等8人多數(shù)為“80后”,文化程度從小學到中專不等,分別來自文昌、三亞、昌江、澄邁等地。被捕前,4人為公司現(xiàn)場調度員、2人為操作班班長、2人為司機(海南運康公司和洋浦運康公司屬同一公司子公司)。為方便業(yè)務開展,上述兩公司共用調度員,所有車輛均由洋浦運康公司調度員統(tǒng)一調配。
因是同事關系,符某能(司機)等人逐漸打成一片,除工作時間外,平時也經(jīng)常相處在一起。漸漸地,他們發(fā)現(xiàn)每天運輸?shù)乃嗥鋵嵤且粔K發(fā)財?shù)摹胺嗜狻薄6麄儺斨屑扔姓{度員、操作班班長又有司機運輸,基本具備了整個工作流程的負責人,只要大家保守秘密,就能一起“發(fā)財”。
首先意識到這個“發(fā)財”機會的符某能和調度員謝某斌、王某寶決定先“嘗嘗甜頭”,于是在2011年1月16日,三人開始下手盜賣公司水泥,因為各有職務之便,他們第一次合作非常順利,共合伙從公司運出一車重66.26噸的水泥(價值1.4萬余元)。隨后由符某能將該車水泥運到海口港澳大道附近銷贓,獲得贓款后,三人平分。
8“內賊”昨被判刑
簡單“合作”便可神不知鬼不覺地獲得豐厚回報,符某能等人暗自竊喜的同時又開始醞釀下一次合作。接下來至2011年底,符某能幾乎每隔一兩個月就伙同謝某斌等人作案一次,盜竊的水泥從原來的60多噸增加到70多噸。符某能等盜賣公司水泥的事,很快在調度員、操作班班長和司機之間不脛而走,為此,其他人也紛紛加入,甚至連外面的貨車司機也參與其中。2011年1月至12月,符某能參與作案共12起,每次三人合作后平分至少1.4萬余元。另有其他調度員等崗位人員伙同公司外人員盜竊公司水泥4次(總計近300噸)。
因是內部員工作案,且多崗位人員隱蔽合作,公司直至2012年4月才發(fā)現(xiàn)并報警,至此已損失1160多噸水泥,案發(fā)后,符某能等人退還部分贓款。
龍華法院審理認為,符某能、謝某斌等8人身為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貨物盜出變賣,將貨款侵吞(其中符某能侵占18萬余元,謝某斌侵占12萬余元),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1月4日下午,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符某能、謝某斌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和四年一個月,其余人被判處七個月至三年五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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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公司水泥為何是
職務侵占不是盜竊
在本案中,8名公司員工存在偷公司水泥的情節(jié),為什么最后不以盜竊罪定罪量刑,而是職務侵占罪?兩者有什么區(qū)別?
對此,海南廣哲律師事務所陳達虎律師表示,根據(jù)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符某能等人作為公司員工,利用自身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的水泥非法變賣獲取非法暴利,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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