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月6日消息 日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提高了這四項侵犯財產罪的數額認定標準。
犯罪數額認定標準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尤其是侵犯財產罪,法律規定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額標準才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將視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此前,三部門曾于1998年聯合發文規定,海口市、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瓊山市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為起點;其他市、縣以八百元為起點。“數額巨大”分別以一萬元、八千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則分別以六萬元、五萬元為起點。
新規定結合當前海南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不僅對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的數額認定標準予以相應提高,而且不再對地區予以區分。
個人盜竊、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5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1.5萬元為起點。但是,盜竊“數額特別巨大”以7萬元為起點,而敲詐勒索25萬元以上,才構成“數額特別巨大”。換句話說,盜竊數額在1500元以下,一般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則分別以5000元、5萬元和50萬元為起點。
搶奪罪的數額認定標準較前三項罪名低,僅以500元為起點。搶奪公私財物500元就構成“數額較大”;5000元達到 “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搶奪公私財物三萬元以上,將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目前,新規定已經開始執行,海南原有相關規定與此重復或者抵觸的,以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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